庭審
辯護人稱其自首 法院未予認定
此案開庭時,被告人李某當庭認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李某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某是主動投案,屬於自首。而且李某自願認罪,已經積極退賠;鑒於李某身患疾病,還有一子年僅六歲,建議對被告人李某從輕、減輕處罰。
對此,法院審理認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被告人李某主動投案後在偵查、審查階段未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和犯罪數額,其雖主動投案,但不構成自首,其當庭對主要犯罪事實的供述是當庭認罪的表現,法院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於辯護人所稱被告人李某患有疾病、其子尚年幼,均不是法定從輕、減輕或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判決
被告人因職務侵占罪一審判5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
鑒於被告人李某主動投案,當庭自願認罪,並積極退繳退賠侵占的資金,故對其予以從輕處罰。2月20日,懷柔法院一審以職務侵占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5年。
(來源:法制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