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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最高檢明確:貪污社保基金將從重處罰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8-31 14:06:43


  中評社北京8月31日電/社會保險基金刑法保護力度正在加大。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明確,貪污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基金,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將按規定從重處罰。

  近年來,在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基金籌集、使用、管理運營等過程中,個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侵吞、竊取、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犯罪時有發生。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2016年4月,“兩高”共同制發的《解釋》將“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作為貪污罪從重處罰情節之一。《解釋》施行之後,一些地方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對社會保險基金是否屬於“特定款物”存在不同認識。如,甘肅省檢察院就“養老保險金、新農合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能否認定為《解釋》中規定的“特定款物”向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請示法律適用意見。

  對此,最高檢作出明確,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可以認定為《解釋》規定的“特定款物”。根據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中“特定款物”的範圍有所不同,實踐中應注意區分,依法適用。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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