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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的政治關係定位研究
——基於國家主權和“九二共識”的視角
http://www.CRNTT.com   2017-12-03 00:13:32


 
  劉國奮在分析了蔣經國和李登輝的“中華民國”主權觀後指出:“蔣經國對‘一個中國’原則的堅持可說是無異於其父蔣介石”,蔣經國認為的“領土所轄範圍包括大陸、台灣、澎湖、金門和馬祖”,而李登輝講的是“台灣是個主權國家”,強調“領土範圍僅及於台、澎、金、馬”,二者存在明顯差異。(8)

  巫永平以非國家關係的定位和非市場關係來解讀兩岸關係的政治定位,說明兩岸經貿發展源自於兩岸非國家關係,也從另一個角度說明“血濃於水”的大陸惠台的利益輸送緣由,視角獨特。(9)

  劉國深提出“國家球體”理論:中國是國際星系中的一個重要國家球體,球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中華民國”政府兩個競爭中的政權構成,兩岸現狀就是“一個中國境內兩個競爭中國代表權的政權差序並存”,兩岸的整合可考慮在不破壞“一個中國”主權完整的前提下,實現兩岸的最終統一。(10)

  此外,還有李家泉的“一個主權、兩個治權”論、嚴安林的“一中兩體”論、黃嘉樹“1+X<2”論、王振民“台灣是憲政實體”論等。

  台灣方面的觀點

  (一)台灣官方的兩岸政治定位觀點分析

  台灣官方(11)在兩岸政治定位問題上的看法,由於不同時期執政者的思想而帶有鮮明的變化,表現在:

  (1)兩蔣執政時期。在蔣介石、蔣經國治理台灣期間,為了維持其正統性,嚴禁“台獨”思想,嚴厲打擊“台獨”勢力,在此政治環境下,“一個中國”認同是台灣民眾的唯一政治取向,當然蔣氏政權維護和保持的是以“中華民國”為政治圖騰的“中華民國”法統體系。

  (2)李陳執政時期。由於有著台獨理念的李登輝和陳水扁上台執政後,大力推行本土化政策,縱容推動“台獨”運動,台灣官方的兩岸定位有別於兩蔣時期的“一個中國”定位。李登輝於1991年提出“一個中國,兩個對等政治實體”、1997年提出“一個分治的中國”等主張,主要從治權的角度解讀兩岸關係;1999年李登輝更進一步提出“特殊的國與國關係”,向台獨的方向邁進了一大步。而陳水扁更是於2002年明目張膽地拋出“一邊一國”的兩岸定位,連任後推動“入聯公投”、“修憲公投”,從其目的看,企圖從主權、法理上脫離“一個中國”立場,滑向“一中一台”的“兩國論”泥潭。

  (3)馬英九執政時期。馬英九在2008年9月3日接受墨西哥《太陽報》系集團董事長瓦斯蓋茲專訪時,認為“海峽兩岸雙方的關係應該不是‘兩個中國’,‘而是在海峽兩岸的雙方處於一種特別的關係’”。(12)繼而在該年10月接受日本媒體採訪時,重申“根據‘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當然是獨立之主權國家,中國大陸亦為我‘中華民國’領土,而因‘憲法’如此規定,台灣無法承認‘中華民國’領土上還有另一個‘國家’存在,中國大陸也無法承認台灣。”又說,“在‘憲法’規定上,‘並不承認中國大陸為一個國家’,無法適用與其它‘國家’保持關係之‘法律架構’,大陸方面亦然”。(13)2013年12月26日馬英九在接受《亞洲週刊》專訪時,再次表示“九二共識”是兩岸關係發展最重要的基礎,迄今未改變,但提出“主權互不承認、治權互不否認”原則,中國大陸還是“中華民國憲法”上的領土,不可能在自己的領土上承認另一個國家的存在,這是最基本的邏輯。(14)可以說,馬英九在其任內多次表示兩岸關係不是“兩個中國”,也不是“國與國”關係,但在主權和治權認知上與中國大陸官方存在差異。

  (二)台灣學界的兩岸政治定位觀點分析

  台湾学者的代表性觀點有:

  楊開煌提出“一個主權,兩個主權行為者”,認為在特定的情況下“主權行為者”可以由一個以上的“法人”來行使,“主權行為者”各自可以在自己所有效管轄統治的地區,作為整體主權代理者來行使其部分地區之主權,而“主權行為者”之間,是平等而互不隸屬,如今在兩岸關係目前的法理狀態是一個主權,而事實狀態是“兩個主權行為者”,而且彼此之間,必須也必然只能是平等而互不隸屬的。至於兩個“主權行為者”在國際間的安排,在沒有對話、談判之前,仍以傳統國際規範為規範。(15)

  張亞中提出“一中三憲”說、“整個中國”模式等提法:用歐洲統合模式解釋兩岸關係,認為兩岸關係是平等或對等的“一中兩國”現狀,提出構建第三主體“整個中國”概念,用“整個中國”涵蓋“一國兩制”和“國統綱領”(16),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一中三憲”規範未來兩岸統合。(17)張亞中的思路可以理解為:一是兩岸的憲法均為“一中憲法”,主權重疊,治權分立,各自在其現有的領域享有有效管轄權。(18)他還提出“整個中國”、“第三主體”、“兩岸統合”等等觀點。

  魏鏞提出“多體制國家”說法:認為兩個政治體系之間,沒有所謂主權問題,兩岸共享一個中國主權、各享對其控制地區事實上的治權(19),提出兩岸主權同一、治權平等、制度競賽的概念。

  國家主權視野下的兩岸關係政治定位分析

  筆者在比較中發現,現在學界探討的觀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1)兩岸爭執關鍵是在主權還是治權,也就是兩岸爭執的核心議題是什麼?(2)兩岸誰為主體,還是互為主體?如何界定這個主體?(3)維護和保持兩岸關係的核心利益到底是什麼?

  從中國大陸方面看,不論官方還是學界,始終與國家主權這一主題有關,表達了國家主權的不可分裂,從而表達了促進兩岸統一的意願。而台灣方面,在兩蔣治理台灣時期和李登輝執政前期,尚能堅持國家主權和“一個中國”的立場。而在李登輝執政後期開始,由於推崇台灣主體意識和本土化的結果,台灣不論官方和學界都開始強調與中國大陸的對等,生怕被“矮化”,喪失台灣的主體性和地位。而大陸在與台灣的交往過程中,也在不斷調整自己的立場,從“一個中國”的“舊三句”發展到“新三句”,從“一個中國”原則到“一個中國”框架,可以說中國大陸在兩岸關係的定位過程中,不斷展現更加寬闊的容度和更加具體的架構。

  以筆者的研析,兩岸關係的政治定位最主要是關於兩岸的主權問題,也涉及大陸最關切的“一個中國”原則和“九二共識”。

  自從16世紀法國思想家讓·布丹 (Jean·Bodin)第一次提出國家主權理論後,被認為是最難確定的政治學、法理學特別是國際公法領域的一個概念(20),不同時期關於國家主權(state sovereignty)的學說和觀點多種多樣,國際法學家拉薩·F·奧本海姆就注意到“主權概念‘從來沒有一個普通一致的涵義’,因為在主權概念上一直存在兩派觀點:一派承認主權的可分性;而另一派則認為主權是不可分的。”(21)可以說主權論隨著國際關係和政治實踐的發展繼續在豐富發展中。儘管不同國家、不同學者賦予它不同的意義和地位,形成了不同的主權理論和主權觀念,但不可否認的是主權是國家的主要標誌,是國家身份最重要的組成要素和法律基礎(22)。“對任何國家而言,主權是最重要的,且具有絕對、不可分割、和不可讓渡的性質。掌握主權的統治者乃擁有絕對權力去制定法律,且不需要更高或對等的權威或被統治者的同意。”(23)“主權是共同體(commonwealth)所有的絕對且永久的權力”。(24)在《簡明大不列顛百科全書》中,把主權分為國內和國際兩個方面:對內主權“是一種國家決策過程中的最終負責者或權威”,對外主權“就是一個國家不受外來控制的自由”,“意味著國家的自主或獨立”。(25)國際法百科全書(Helmut Steinberger, Encyclopedia of International Law)定義主權為“一個國家獨立於其它國家之外且於法律上不受其它國家的滲透影響,以及國家的排他性的管轄權和對其領土和人民的政府權力的至高性”。

  本文限於篇幅,無法對甚麼是國家主權一一例舉。然而在梳理這些觀點後,筆者認為在確立國家主權原則的威斯特伐利亞體系建立以來的國際關係主體發生了多種變化,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以及國際組織等日益豐富發展,但國家主權仍具有傳統的這四個特性——“最高的、絕對的、不可分割、不可轉讓”(26),與主權相關的領土、居民以及管制政府,共同構成了現代國家的基本要素。領土、人民、政府和主權是一個國家應具備的四項要素,而國家主權(state sovereignty)又是其最基本的屬性(statehood)。主權國家是最主要的國際政治行為體,也是國際體系的基本構成單位。這使得筆者嘗試以此定義對兩岸關係進行邏輯分析,解釋兩岸關係的政治定位。

  諸多學者分析中或多或少關涉國家主權的最高性、絕對性和不可分割性,也有將國家主權的所有性和使用性做了區分,以此解釋兩岸關係的特殊狀況。以筆者的理解,國家主權可以理解為共同體(commonwealth)內由主權所有權和主權使用權共同構建的國家最高權力複合體,其所有權屬於全體國民,而其使用權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不同的政治實體來行使。從對外關係看,國家主權表現為外交權。從對內關係看,具有制定內部最高法律和處理內部事務的權力。

  對於兩岸關係中的國家主權問題,還得結合具體的時代背景。在冷戰背景下,兩岸各自加入社會主義陣營和資本主義陣營,有各自的外交關係。當然,兩岸都各自以“中國”的符號來代表主權,從全部外交關係看,依然是“一個中國”的外交。而從聯合國代表權看,兩岸是承繼關係,不是並立和分裂關係,這一點與兩德、南北越南情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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