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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妍起訴鐵路局 我們卻不能只盯二手煙
http://www.CRNTT.com   2017-11-19 23:13:44


  因在火車上遭遇二手煙,大一學生李妍(化名)起訴了哈爾濱鐵路局。此案被媒體稱為“公共場所禁煙第一案”。原告向法庭提出:要求被告賠償購票款、律師代理費支出,賠償精神損害1元;同時取消列車內吸煙區,賠禮道歉以及承擔案件訴訟費。

  被媒體聚焦的“公共場所禁煙第一案”,當事人大一學生李妍索要的精神賠償金卻僅僅1元。毫無疑問,1元在這裡只是一個象征意義;如果李妍打贏了官司,這1元代表的,就不只是其應得精神賠償的金額,而是從法理原則、輿論道義上,對公共場所禁煙身體力行者的支持。

  就這個角度而言,大一學生李妍發起索賠官司的舉動,顯然值得贊賞。從小的層面來說,李妍是理智地運用了法律武器,而不是采取極端方式來捍衛自己的切身權益。稍微放大一點來看,李妍的行為其實是在幫助鐵路局,更好地履行服務合同、進而體現良好的契約精神。當然,無論這起“公共場所禁煙第一案”判決結果如何,都會從這個或那個方面,起到推動社會法治進步的作用。

  倒是這起事件中的某些細節,至今仍還值得琢磨。比如,當事人在發現火車上有人吸煙影響到其他乘客時,倘若主動站出來予以制止,會有什麼樣的結果?會得到列車員和其他乘客的支持嗎?就此案來看,公民在可以依據國家法律,發起保護自己權益的訴求同時,似乎卻缺乏積極主動作為、避免公共環境受到污染的法理到實際的支撑。

  事情過後的很多假設,都是柔軟甚而溫情的;然而一旦成為呈堂供訴,任何物件或事件就是可供資鑒的“標本”——這起“公共場所禁煙第一案”概難能外。正如報道所言,曾經、或正在火車上遭遇二手煙的,絕非一紙訴狀告鐵路局的大一學生;也許正是其他個體的法治意識相對淡漠,此事才能成為索賠1元錢精神損失的“公共場所禁煙第一案”。

  那麼此案之後,尤其是在媒體廣泛關注報道之後,會不會還有火車既標注“禁止在車內各部位吸煙”、又公然設立吸煙區或器具?會不會還有這裡那裡的衛計委部門推脫“火車上的禁煙職責不在地方”?會不會還有鐵路局要吃同樣的官司?

  顯然還得等著瞧。只不過,需要走著瞧的就不只是當事乘客、或其他公民的法治意識,更值得瞧的看點卻是交通設施服務提供單位、乃至某些公共職能部門的法治素養。正所謂,表象上是大一學生李妍起訴了鐵路局,理智淡定的旁觀者能够看到的,卻不只是那點二手煙。(來源:雲南網 彩雲網評特約評論員:渝西鋒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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