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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調整仲裁裁決執行案件管轄
http://www.CRNTT.com   2018-02-23 18:26:41


  中評社北京2月23日電/最高人民法院23日發布《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完善執行規範體系建設,填補規則空白、規範執行權運行。
 
  《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執行和解與執行外和解的區分標準。其中規定,各方當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或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其他當事人予以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
 
  該司法解釋同時規定,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該協議作出以物抵債裁定。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關於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執行擔保是指擔保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為擔保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不得將擔保人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
 
  該司法解釋同時確立了“執行擔保期間”這一新制度,規定擔保期間自暫緩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擔保書中沒有記載擔保期間或者記載不明的,擔保期間為一年。申請執行人應當在擔保期間內對擔保人主張權利,否則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將得以免除。
 
  《仲裁裁決執行規定》對仲裁裁決執行案件管轄進行了適當調整,規定當執行案件符合基層法院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受理範圍,並經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後,可以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基層法院管轄。
 
  同時,該司法解釋明確賦予了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的權利。為防止被執行人濫用程序權利阻礙仲裁裁決案件執行,司法解釋還列舉了若干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申請不予執行的情形,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此類申請不予支持。
 
  這三個司法解釋將於2018年3月1日開始施行。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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