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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糾防“被精神病” 守護社會正義
http://www.CRNTT.com   2018-03-02 00:34:10


  中評社北京3月2日電/網評:糾防“被精神病” 守護社會正義 

  來源:光明網  作者:高亞洲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人民檢察院強制醫療決定程序監督工作規定》(下稱《規定》),堅決防止和糾正犯罪嫌疑人“假冒精神病人”逃脫法律制裁和普通人“被精神病”而錯誤強制醫療。
 
  作為主司法律監督的檢察機關,出台此規定的重心是對進入法律訴訟範疇的強制醫療進行監督。從規定的內容來看,監督主要包括程序上和實施上。據悉,《規定》共23條,對公安機關辦理強制醫療案件的偵查活動監督、強制醫療決定執行中發現的錯誤強制醫療決定的監督以及檢察院提出糾正意見和審查可能錯誤強制醫療決定的內部工作程序和司法權責等內容分別作出詳細規定。
 
  規定來得越具體,所觀照的是越粗糙的現實。從近些年的情況來看,確實因程序有漏洞、監督乏力,多次發生犯罪嫌疑人“假冒精神病人”逃脫法律制裁和普通人“被精神病”而錯誤強制醫療的事件。
 
  無論是“假冒精神病人”還是“被精神病”,除了帶來危害公共安全、傷害訴訟參與人權利的負面影響外,更可能戕害司法的公信力,進而引發公共事件。
 
  這其中有兩個典型案例,一個是曾經鬧得沸沸揚揚的“南京6·20寶馬肇事案”,彼時司法鑒定對駕駛員給出的“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結論,引來輿論嘩然。鑒定結論本身究竟能不能經得起推敲是一回事,缺乏檢察機關的權威聲音,也是此事招致普遍性質疑的原因所在。另一個案例則是被稱為“《精神衛生法》第一案”的上海徐為案,當事人徐為以5年的時間“飛越瘋人院”,背後的成因可謂複雜,但是,從醫院到法院,在“被精神病”上的層層設阻,既折射了當事人在強制醫療中的孱弱,也放大了監督乏力下的司法不公。翻閱整個案卷,幾乎很難看到檢察機關在其中有所作為,監督若缺失,糾偏自然無從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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