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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薇夫婦市場禁入5年 詢問筆錄細節曝光
http://www.CRNTT.com   2018-04-17 11:52:15


   
  雙方曾就五項違法事實展開激辯

  證監會一一駁斥相關方申辯意見

  第一項違法事實

  龍薇傳媒在自身境內資金準備不足,相關金融機構融資尚待審批,存在極大不確定性的情況下,以空殼公司收購上市公司,且貿然予以公告,對市場和投資者產生嚴重誤導。

  龍薇傳媒申辯稱——

  一是公司的成立時間、是否開展經營活動、資金籌備情況、股份轉讓交易的杠杆率等問題,均屬於交易主體自身的商業考量因素,不影響收購行為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合理性,不應成為認定龍薇傳媒信息披露違法的考量因素。

  二是關於龍薇傳媒“貿然公告”的指責不能成立。根據《證券法》第94條的規定,以協議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三日內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因此,公告收購信息是依法履行公告義務的行為。

  三是公告後上市公司的股價波動是正常的市場反應。

  證監會駁斥稱——

  龍薇傳媒的成立時間、是否開展經營活動、資金籌備情況、股份轉讓交易的杠杆率等客觀事實,是全面客觀反映整個案件違法行為性質及其嚴重性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考量本案信息披露違法情節及影響的重要因素。

  龍薇傳媒對其資金實力的描述具有誤導性。

  龍薇傳媒申辯,龍薇傳媒股東具有較強的資產實力,境內外家庭資產超過50億元,有足夠的還款能力。但在實際收購過程中,龍薇傳媒是一家剛成立一個多月的公司,註冊資金尚未實繳到位,收購方案中自有資金只有6000萬元,大部分收購資金系向金融機構借款,而且部分是用擬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向金融機構作質押融資。金融機構融資未審批通過時,龍薇傳媒並未動用其強調的“還款能力”來繼續推進收購,而是稱其資產大部分在境外而停止收購,而資產在境外這一客觀情況是顯然能夠提前預知的。

  因此,龍薇傳媒強調的“家庭資產”“還款能力”加上其名人效應,實際上對市場和投資者產生了嚴重誤導。

  龍薇傳媒收購行為有悖常理。在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4月1日不到4個月時間內,轉讓事項一波三折,由控股權轉讓變更為5.0396%股權轉讓,後又變更為完全終止股權轉讓,雙方不追究任何違約責任,這種商業行為顯然有悖常理,並且客觀上造成了萬家文化股價的大幅波動。

  綜上,證監會認為——

  龍薇傳媒以空殼公司收購上市公司,自身境內資金準備不足,相關金融機構融資尚待審批,存在極大不確定性的情況下,貿然予以公告,對市場和投資者產生嚴重誤導,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第二項違法事實

  龍薇傳媒關於籌資計劃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

  龍薇傳媒申辯稱——

  一是關於“擬向金融機構質押融資149,990萬元”的說明,是根據當時能夠回復的、相對確定的事實情況,對本次收購所需資金中的一部分資金來源如實進行概況說明。龍薇傳媒作回復時並不知道中信銀行內部上報《請示》中30億元的金額,且中信銀行融資方案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和可調整性。

  二是涉案股份轉讓款的支付方式是確定的。

  三是龍薇傳媒在相關公告中對於金融機構融資款項存在的不確定性作出了明確的風險提示。

  證監會駁斥稱——

  第一,當事人詢問筆錄相互印證,足以證明龍薇傳媒方面知悉中信銀行不超過30億元的融資金額。

  趙政

  關於總金額我們就是希望越多越好,因為他們成本低,但是最後能借多少還是要看股價的。12月29日見面之前,中信銀行通過王某中發給我過一個方案,表示保底22億元能夠借,如果股價漲起來,到27元的時候,最高能批到30億元。

  趙政,男,大漠金海集團有限公司(黃有龍持股100%)法務總監,受黃有龍委托負責辦理萬家文化股權收購事項。

  王某飛

  中信銀行來的時候帶了一份方案過來的……我們說15億元是我們的底線,能多貸點最好,銀行說貸多少要看股價……但15億元肯定能批下來的,他們會按30億元的融資方案往上報。

  王某飛,龍薇傳媒方面與銀行聯繫融資事宜。

  孔德永

  王某中跟我說,中信銀行想做這筆業務,安排的額度是30億。當天我就發微信給趙政說了這個情況……

  黃有龍

  中信銀行借30億元這個金額我是後來知道的。

  綜上,龍薇傳媒申辯其不知道銀行融資金額不超過30億元的方案明顯與事實不符。同時,龍薇傳媒有關人員與擬融資銀行接洽並深入討論融資方案,卻稱不知曉銀行的擬融資金額,明顯有悖常理。

  第二,龍薇傳媒未完整披露款項支付方式可能存在的變數,存在重大遺漏。

  趙政在詢問筆錄中承認龍薇傳媒會優先使用銀行的資金。

  趙政

  銀必信的資金是授信,根據我們的需求來使用,不一定要用或者全部用。我們肯定用成本低的資金。

  黃有龍

  趙政他們希望30億元全部由銀行提供,這樣成本能下來…如果銀行同意提供30億元,趙政他們會把銀必信15億元還掉。

  並且,龍薇傳媒與銀必信簽署的協議是借款額度授權協議,是一種授信性質的框架協議,如《借款協議》1.1借款額度中約定“甲方對乙方出借資金總額度為不高於人民幣拾五億元”,即龍薇傳媒向銀必信的借款並非已經實際借入,而是一種借款額度協議,龍薇傳媒也可以不使用銀必信的資金。

  第三項違法事實

  龍薇傳媒未及時披露與金融機構未達成融資合作的情況。

  龍薇傳媒申辯認為——

  一是回復公告中記載的2017年1月31日,僅是龍薇傳媒“預計”的金融機構融資審批完成的日期,不是確定的事項,不構成承諾。龍薇傳媒對金融機構審批能否完成進行了充分的風險提示,投資者不會對該“預計”日期產生過大的信賴,龍薇傳媒沒有對此進行進一步披露的義務。

  二是2017年1月31日,龍薇傳媒還在積極聯繫其他金融機構融資,且其仍有充足的期限籌資。

  三是龍薇傳媒與金融機構未達成融資合作不會對本次收購的進展產生重大影響,不具備應予信息披露的重大性要求,龍薇傳媒沒有披露該信息的義務。

  四是萬家文化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主體,已先於龍薇傳媒知曉與相關金融機構未達成融資合作的信息,如未及時披露重大信息與龍薇傳媒無關。

  證監會駁斥稱——

  第一,金融機構融資審批失敗對本案收購能否順利推進有重大影響,屬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的,對重大事件產生較大影響的變化,應及時披露。

  第二,龍薇傳媒與萬家集團為兩個不同的主體,沒有證據證明雙方簽訂任何委托協議,萬家集團聯繫金融機構不能當然理解成“龍薇傳媒在積極聯繫金融機構”。

  第三,龍薇傳媒不能因萬家文化知悉金融機構融資失敗事項而免除其信息披露責任。

  第四項違法事實

  龍薇傳媒對無法按期完成融資計劃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遺漏。

  龍薇傳媒申辯認為——

  一是金融機構融資方案未獲批准是無法按期完成融資計劃的主要原因,系屬龍薇傳媒主觀判斷的範疇,不構成信息披露違法。

  二是龍薇傳媒沒有充分依據認定銀必信在2017年2月7日前無法提供借款,無法對此予以公告。

  三是在龍薇傳媒已與萬家集團簽署《關於股份轉讓協議之補充協議》、將股份收購比例調整為5.0396%、且不需要銀必信後續借款的情況下,銀必信的資金情況並不影響投資者的投資判斷,即使未公告,也不構成重大遺漏。

  證監會駁斥稱——

  第一,龍薇傳媒“無法按期完成融資計劃的原因”中除金融機構融資失敗之外,也應對銀必信未提供借款的詳細情況進行充分披露。

  萬家文化2017年1月12日公告“向銀必信借入資金剩餘款項……實際發放時間預計不晚於2017年2月7日”,但截至2017年2月7日銀必信並未如約提供融資款項,證明其事實上並未準備足夠的資金。龍薇傳媒對這一重大事項未充分關注並及時披露。

  在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強調“西藏銀必信願意按照已經簽訂的協議履行借款承諾”的情況下,仍然未披露銀必信未準備足夠的資金,未如約提供融資款項,構成信息披露違法。上交所問詢函中“前期已有融資意願的融資機構”並非單指中信銀行,銀必信也是前期已有融資意願的融資機構,因此銀必信未如約提供融資的情況需要披露。

  第二,申辯意見所述股份收購比例調整為5.0396%、且不需要銀必信後續借款的情況,與《告知書》所述此部分事實無關,不構成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免責理由。

  第五項違法事實

  龍薇傳媒關於積極促使本次控股權轉讓交易順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龍薇傳媒申辯認為——

  一是龍薇傳媒在中信銀行融資方案審批失敗後與萬家集團進行過積極溝通。

  二是公告所述“將積極與萬家集團進行溝通以使本次交易順利完成”是指根據交易客觀情況溝通交易如何繼續推進,而並非是指無論在何種情形均要無條件地“積極溝通”完成既定交易。

  三是《告知書》以公告之後的情況來認定龍薇傳媒2017年1月12日公告時陳述的信息不真實,依法不能成立。龍薇傳媒公告當時的意願真實,並未作出不完整、不準確的陳述。

  四是中信銀行融資方案審批失敗後,龍薇傳媒與其他金融機構進行了多次溝通以繼續尋求融資。

  五是在涉案《股份轉讓協議》已發生變更的情況下,龍薇傳媒是否與其他金融機構進行過溝通的信息不會影響投資者的判斷,即使信息披露存在瑕疵,也不構成信息披露違法。

  證監會駁斥稱——

  第一,公告中“立即與其他銀行進行多次溝通”存在虛假記載。

  萬家集團相關人員聯繫金融機構不能簡單等同於龍薇傳媒“立即與其他銀行進行多次溝通”,萬家集團與龍薇傳媒為兩個獨立的主體,萬家集團與多方尋求融資不能等同於龍薇傳媒積極尋求融資。證據顯示,負責本次收購與金融機構聯繫的人為萬家集團王某中。

  黃有龍

  中信銀行是孔德永這邊找的,我們這邊沒有找過任何銀行,包括深圳的銀行。自始至終,銀行方面都是孔德永聯繫的,我和趙政都沒聯繫過銀行……在趙政去杭州和孔德永談上飛機前(股份轉讓變更為5%前),我和趙政說不要做了……至於後面取消收購,我覺得這個事情沒辦法做了,就不做了……孔德永讓我們留5%的股權,我其實真不想要,但出於信用,我最後還是同意了……我們從來沒有想過用自有資金進行收購。

  此外,黃有龍和趙政在詢問筆錄中均明確表示,在中信銀行融資失敗後,自己沒有再與任何金融機構聯繫過。

  第二,對於當事人所提“《告知書》是用龍薇傳媒後續實際的態度反觀公告中的表述,認為公告存在誤導性陳述”。

  《告知書》認為2017年1月12日的回復公告中“將積極與萬家集團進行溝通以使本次交易順利完成”的表述讓投資者對龍薇傳媒完成收購產生了強烈預期,而根據後續龍薇傳媒的表現,2017年2月8日趙政受黃有龍指派直接與孔德永談判終止收購、黃有龍勉強接受收購5.0396%的方案、最終完全終止收購等等,全然看不出龍薇傳媒有“積極”促使本次交易順利完成的意願。

  因此,證監會認定公告中“將積極與萬家集團進行溝通以使本次交易順利完成”存在誤導性陳述,並無不當。

  除提出與龍薇傳媒一致的申辯意見外

  趙薇還提出——

  第一,沒有參與龍薇傳媒就上交所詢問回復事宜,並非涉案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第二,不是上市公司的“董監高”,雖然為龍薇傳媒的股東、執行董事、經理及法定代表人,但對龍薇傳媒披露的信息不負有法定保證責任,監管機關應負舉證義務。

  第三,《告知書》指責“名人效應”“嚴重誤導市場和投資者、致使萬家文化股價大幅波動、嚴重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的因素沒有依據。

  第四,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證監會——

  趙薇作為龍薇傳媒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在《股份轉讓協議》《借款協議》上簽字,為公告以及銀行融資方案提供個人資產情況、個人征信查詢。趙政在詢問筆錄中表示,“收購事項的進展情況她(趙薇)是知道的…兩次材料我們在公告之前都發給過黃有龍看過,他同意的,趙薇也知道的”。因此,證監會認定趙薇為龍薇傳媒涉案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並無不妥。

  黃有龍還提出——

  第一,參與收購的初衷和目的是促進藝術事業和文化產業的長期、協同發展,而非謀求短期利益。

  第二,參與交易的行為是善意、誠信、合法的,最終的失敗是多種因素作用的結果。

  第三,已盡到審慎義務,沒有過錯,且沒有虛假陳述的動機、目的和必要。

  第四,龍薇傳媒的信息披露不構成“情節嚴重”的情形。

  證監會——

  在案事實和證據足以表明,黃有龍組織、策劃、指派相關人員具體實施本次控股權轉讓事項,實際與孔德永進行控股權轉讓談判,決策收購萬家文化控股權,並指派人員進行融資安排、信息披露,知悉並決策本次收購的進展情況,了解兩份回復公告所涉內容。

  萬家文化、孔德永及其代理人的申辯理由——

  第一,《告知書》未查證、說明和告知申辯人所存在的違法事實,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第4條、第30條、第31條的規定,程序違法,法律適用錯誤。

  第二,萬家文化不是信息披露義務人,僅是龍薇傳媒履行法定信息披露義務的通道,僅負有按照目前監管要求和行業公認的標準,在形式檢查後“原汁原味”地代為公告。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該等信息披露是否真實、準確、完整的義務由收購方負責,涉案違法事實與上市公司無關。

  第三,萬家文化已經由於本次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遭受巨大損失,其直接結果是導致中小投資者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受損失,若再對其進行處罰,將直接導致中小投資者的二次傷害。

  萬家文化董事長孔德永全程組織、策劃並參與控股權轉讓、融資過程、股權轉讓的變更等事項,是對萬家文化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孔德永為龍薇傳媒聯繫金融機構尋求融資服務,並將中信銀行杭州分行介紹給龍薇傳媒,孔德永知曉中信銀行內部審批方案,知曉中信銀行融資審批失敗事項,且孔德永在萬家文化項目微信群中,與相關各方詳細討論並策劃回復所涉內容、文字表述等。因此,孔德永作為萬家文化的董事長,是對萬家文化涉案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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