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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明確交管部門承擔扣留事故車輛停車費
http://www.CRNTT.com   2018-05-03 13:48:57


  中評社北京5月3日電/記者從公安部交管局了解到,公安部於近日修訂發布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簡稱規定),明確因扣留事故車輛產生的停車費用,由作出扣留決定的公安交管部門承擔,不得向當事人收取。

  新規共涉及4個方面15項新舉措,包括完善事故複核程序、規範事故處理收費、簡化辦案程序和強化公開透明等。《規定》已於5月1日起施行。

  嚴禁交管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事故車輛

  《規定》明確,對因扣留事故車輛產生的停車費用,由作出扣留決定的公安交管部門承擔,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費用除外。

  對需要進行事故檢驗、鑒定的,規定檢驗、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不得向群眾收取;此外嚴禁公安交管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防止違規收費和勾連牟利等問題。

  除了依法扣留車輛的情形外,事故當事人有權自行聯繫、選擇施救單位拖移車輛,只有在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並且影響通行和安全的情況下,交通警察才可以通知具有資質的施救單位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就交通事故發生後如何高效快速處理,《規定》稱,對於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財產損失事故,規定當事人在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位置後,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進一步提高輕微事故現場撤離效率,防範由此導致的二次事故和交通擁堵。

  對於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可以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等快捷方式自行協商處理,減少事故處理和理賠時間;對於當事人報警的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財產損失事故,交通警察、警務輔助人員可以通過電話、微信、短信等方式為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提供指導。

  對事實成因清楚、當事人無異議的傷人事故,按照平等自願原則,經當事人各方申請可以快速處理,以此縮短事故處理的周期。

  推行事故認定書“上網”使執法更透明

  在完善事故複核程序、暢通法定救濟渠道方面,《規定》放寬了當事人對事故認定不服申請複核的範圍,將交通事故證明、適用簡易程序事故認定以及路外事故認定三類情形均納入複核申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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