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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毅夫:談轉房婚
http://www.CRNTT.com   2018-06-19 00:29:37


汪毅夫系全國台灣研究會副會長(中評社資料圖)
  中評社北京6月19日電(作者 汪毅夫)我在乾隆《福州府志》里讀到清代雍正年間,福建官府旌表的“方廷蔭妻”楊氏的故事。少女楊氏“嫁甫二日”,丈夫方廷蔭“ 為繼母所逼赴水死”。小楊“痛夫死非命,投江者再,遇援不得死”。方家繼母逼小楊轉嫁“己所生子”方廷賡,小楊不從,又“欲鬻之外鄉”。小楊在惡婆婆的威逼之下,終於“投繯”而死。在這個故事里,如果小楊轉嫁丈夫方廷蔭之弟方廷賡,則其第二次婚姻屬於“兄終弟及”的轉房婚。在閩台歷史上,轉房婚是屢禁不止的婚俗。             

  實際上,轉房婚本不足詬病,應該批評的是不顧女性當事人的意願和情感,強逼或禁止女性當事人“轉房”的做法。我要指出,強逼和禁止“轉房”都是對女性當事人、對女性的壓迫;我還要指出,壓迫女性的有時是女性,如逼迫小楊的惡婆婆,如《孔雀東南飛》里逼迫“焦仲卿妻”的“焦仲卿母”。這是研究者應該注意的。             

  我還要報告閩南特殊的“兄未終而弟及”的轉房婚俗。申丙(申翰周)1934年在福建南安縣長任上作《閩南竹枝詞》,其第17首有注曰:“有三四子人家,若大兒失業出外謀事經年無好音者,即命長媳改偶次男,如已娶婦,遞配三子。倘兄衣錦還鄉,仍使重圓破鏡,為弟另娶。友愛如斯,足令噴飯”。從女性的立場看,不顧女性當事人的意願和情感“命長媳改偶次男”或“遞配三子”,是典型的性別壓迫,而“兄未終而弟及”則是非典型的轉房婚也。                            

         2018年6月17日凌晨記於北京

  (作者汪毅夫系全國台灣研究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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