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駕駛人馬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52.1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駕駛人馬某自述當天準備去夜釣,白天在釣魚過程中小酌了幾杯,由於晚間降雨,於是收網回家,沒想到在途經琿烏高速時遇民警夜查!
最終,民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第1款、第110條第1款,暫扣其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並處罰款2000元,駕駛證記12分。
5日22時,高速公路公安局吉林分局民警在沈吉高速公路吉林南收費站執勤時,對一輛車牌號為吉B3****的小型轎車進行檢查,發現駕駛人王某有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嫌疑。
經血液檢測,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69.84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駕駛人王某自述周末了和同事到市郊度假區聚會,計劃著第二天再返程,因此席間喝了兩瓶啤酒。
飯後,一位同事著涼了腰痛張羅著要回家,王某也沒尋思自己喝酒的事兒,不假思索便駕車載同事回家了。
最終,民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第1款、第110條第1款,暫扣其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並處罰款2000元,駕駛證記12分。
6日21時30分,高速公路公安局吉林分局民警在沈吉高速公路吉林南收費站執勤時,示意一輛車牌號為吉B2****的小型轎車減速停車接受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該車不但沒有減速反而加速衝向收費站出口。
站口警力立即增援,並喊話命令該車停車。最終,該車行進約20米後,在收費站出口處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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