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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社團條例沖淡二十三條立法?不可
http://www.CRNTT.com   2018-07-25 00:04:15


 
  成立於2016年3月28日的“香港民族黨”明目張膽地主張香港“獨立”,其召集人為香港“獨立”運動支持者陳浩天,發言人為周浩輝。該黨主張香港脫離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獨立”的“主權國家”---“香港共和國”,屬於不折不扣的“分裂國家”的政治組織。香港《基本法》第一條已清楚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但就是這樣一個根本不需要觀察的“分裂國家”組織,竟然大張旗鼓地在香港運作兩年有餘,嚴重衝擊正確認知,荼毒大量青少年,至今才“被考慮”取締。這從另一個角度說明,僅僅依靠《社團條例》中類似“如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繼續運作”的條文,約束力明顯過於軟弱,觀察期與證據搜集期很可能太過漫長。對香港社會來說,絕對不應該在任由“港獨”組織長時間荼毒社會之後,才考慮取締。

  眾所周知,《基本法》明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對那些不以香港利益為依歸的政團或政客來說,面對一個約束力不強的《社團條例》,當然遠比面對一個可能對他們的言行產生嚴格規範的二十三條立法要好得多。如果僅僅因為《社團條例》可能對“香港民族黨”進行取締,就以為香港已經具備遏制“港獨”的能力,可以說最終的最大受益者,必定是那些依靠境外政治勢力支持包括資金豢養的“香港破壞者”。

  二十三條立法之所以拖延二十年,其中非常重要的“理由”就是所謂“難以形成共識”,“在立法會得不到足夠的支持”。如果我們參照之前由愛國愛港的政黨議員發起並成功推動的立法會議事規則修改,證明只要愛國愛港議員以大局為重,團結一致,就可以抑制反對派的蓄意破壞,為香港的長遠利益訂立有力的規則。以目前香港立法會席位比例,對推動二十三條立法來說是千載難逢的良機,再加之民意,目前可以說是一個非常難得的大好時機。愛國愛港力量應該積極動員並團結起來,以國家發展的大局為重,以香港的長治久安為重,不要過度在意一城一地的得失,戮力同心推動二十三條立法早日通過。

  回歸以來,那些接受境外政治勢力支持與資助政團政客,對香港的繁榮穩定所造成的破壞有目共睹。香港這些年來競爭力的下降,包括經濟發展的遲滯、基建資金的巨額無效損耗、立法機關的低效運行甚至空轉,與這些勾連境外政治勢力的政團政客有很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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