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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川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措施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18-09-05 13:00:57


 
  (十六)支持台胞按照相關規定申辦設立個體工商戶,從事種養殖業、農產品倉儲業和農業科技中介服務等,與大陸居民同等享受各項優惠政策。支持台資企業和台胞以農業新技術、新品種、新專利入股龍頭企業。鼓勵台資企業和台胞積極申報創業孵化園種子項目,各地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支持。

  (十七)支持台灣農民創業園建設,支持台資企業和台胞投資興建農業園區,繼續設立“川台農業合作示範基地”,加大台灣農民創業園基礎設施配套、產業發展等政策支持。在國家級、省級農業園區投資興業的台資企業和台胞均與本地企業和居民同等享受各項優惠政策。

  (十八)支持開展品牌創建。鼓勵台資農業新型經營主體開展“三品一標”認證申報和各類質量體系建立、品牌創建活動。對首次獲得國家和四川省名牌產品、有機食品、綠色食品認證的台資企業和台胞,按照相關規定同等給予獎勵。對台資新型經營主體投資符合我省現代農業發展規劃的農業項目,與大陸農業新型經營主體同等對待,按規定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十九)對台資企業和台胞放開農業社會化服務領域市場準入,減少農業生產性服務業重點領域前置審批和資質認定項目,由先證後照改為先照後證或事後備案登記。支持台資企業和台胞創辦農業新技術新品種研發中心、農技培訓學校、農業生產服務公司,鼓勵本地台資優質涉農企業入股村鎮銀行、農業融資擔保公司、現代農業發展投資公司等農業社會化服務機構,依法享有與大陸企業同等權利和各項優惠政策。

  (二十)支持台資企業以多種方式參與四川林業建設。支持台資企業在四川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林業工程建設或生態經濟開發建設。

  (二十一)支持台資企業和台胞在四川從事木竹、特色經濟林、林下經濟、生態旅遊與森林康養產業、苗木花卉、野生動植物馴養繁育等林業生產活動,在投融資、林地使用、森林采伐等方面同等適用四川各種補助補貼和優惠政策。

  (二十二)在中國(四川)自貿試驗區、海峽兩岸產業合作區、台灣農民創業園、海峽兩岸青年創業基地新設立的台資企業可按大陸企業申請註册,可用台灣居民居住證或台胞證作為身份證明,註册資本以人民幣表示,可選擇人民幣、美元、歐元、日元等幣種註册,可按規定自主選擇經營範圍。

  (二十三)支持台資企業和台胞來川合資、合作設立醫院及其他醫療機構。

  (二十四)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公平參與四川各級政府採購的招投標。

  (二十五)支持台灣徵信機構與四川徵信機構開展業務合作,優先給予業務對接、商議渠道、資質認定和合作目錄。

  (二十六)支持註册地或主要經營資產在四川的台資企業申請在大陸上市,享受我省各級政府出台關於支持企業上市優惠政策,台資企業通過大陸上市募集資金在川投資的,符合申報條件的優先列入省重點項目。

  (二十七)支持台灣地區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按規定申請在川設立銀行、保險、證券、基金和期貨公司等機構。台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經批准可經營人民幣業務,支持台資銀行與在川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

  (二十八)推動川台兩地海關、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認證合作,逐步實現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等。

  (二十九)嚴格保護台資企業知識產權。加強知識產權綜合執法、舉報投訴、維權援助和仲裁調解工作。開展跨部門、跨區域知識產權聯合執法,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懲處力度,提高知識產權侵權賠償額。加強知識產權案件快審,保障知識產權案件裁判尺度統一、裁判標準明確。

  (三十)支持在川台資企業創新創造,幫助獲取自主知識產權,享受《四川省專利資助資金管理辦法》(川財建〔2017〕18號)中鼓勵發明創造、專利資助資金方面的政策支持。對台灣地區知識產權在川轉化的,執行四川知識產權激勵政策,享受省級知識產權運營基金、知識產權風險補償基金的政策支持,享受省級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川財建〔2017〕18號)中關於知識產權(專利)轉移、轉化、激勵、保護、促進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支持,享受《四川省專利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成銀發〔2012〕160號)等規定中通過專利權質押獲得銀行貸款的支持政策。對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台資企業作為專利實施項目單位的,享受申報四川省專利實施與產業化獎等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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