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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http://www.CRNTT.com   2018-09-29 09: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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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評社北京9月29日電/為全面落實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和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國務院對機構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10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外國衛星傳送電視節目管理辦法》第三條修改為:“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外國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外國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第三款中的“中國廣播電視部門”修改為“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條修改為:“利用已有的或者設置專門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外國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的單位,應當向省級以上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的,由申請單位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發給《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外國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並由審批機關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備案。”

  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中的“廣播電視、公安和國家安全部門”修改為“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

  第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處罰。吊銷《許可證》的,可以同時沒收其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可以建議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廳(局)會同公安、國家安全廳(局)”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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