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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不受理不當黨產條例“釋憲” 
http://www.CRNTT.com   2018-10-05 18:41:33


“司法院”“憲法”法庭。(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10月5日電(記者 楊騰凱)“監察院”認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有違憲疑慮,去年3月聲請“釋憲”,但“監察院”權限並未包括調查權,因此是否能因調查黨產條例是否違憲,進而聲請“釋憲”,產生爭議。司法案5日發布新聞稿表示,認定本件聲請“釋憲”案不符合“適用法律”之要件,決定不予受理。

  “監察院”認為黨產條例有違憲疑慮進而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曾於7月10日針對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受理與否,在“憲法”法庭”內召開過公開說明會。

  當時會議邀請了“釋憲”聲請人“監察委員”仉桂美、“行政院”代表“政務委員”羅秉成,以及專家學者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林明昕、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陳愛娥、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輔仁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楊子慧、“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李建良和副研究員蘇彥圖等,共同到會說明討論。

  會中討論的重點為,《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才可聲請解釋“憲法”。

  再來,依照“憲法”,“監察院”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未包括調查權,因此“監察院”是否能因調查黨產條例是否違憲,進而聲請“釋憲”,正反兩面意見交鋒,等待大法官會議做最後決定。

  “司法院”5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中央或地方機關於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但本件聲請不符合“適用法律”之要件,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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