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當“保護傘”的形式有哪些?
在接受涉黑涉惡勢力給予的“好處”和利益後,利用職務便利,為涉黑涉惡勢力橫行鄉裡甚至逃避紀律法律制裁提供方便,是部分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典型形式。從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和各地通報曝光看,儘管形式或明或暗,但“保護傘”的“操作方式”萬變不離其宗。
——利用職務之便或職務影響,協調公安、檢察或審判機關對相關涉黑涉惡人員“網開一面”,使其逃避應有處理或制裁。
此次公開曝光案例中,廣東省惠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原支隊長劉來發多次收受張偉良涉黑犯罪團夥錢財,在偵辦其涉黑犯罪線索過程中,多次意圖以個案處理代替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結案,為其開脫罪行。市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原副主任曾高則收受另一涉黑犯罪團夥頭目張奮強親屬錢款,違規安排會見,承諾幫助其減輕處罰。
——與涉黑涉惡團夥骨幹結為“兄弟”或利用自身影響為其“站台”,提供便利。
如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政協原主席楊廣恒接受涉黑團夥頭目楊玉忠安排的旅遊,低價從其手中購買房產,違規到其實際控制的新城醫院工作。楊廣恒利用職務影響,違規向廊坊市行政審批局、安次區環境保護局相關人員打招呼,幫助新城醫院辦理審批手續,為楊玉忠“站台”。
——利用自己接觸“內部消息”或舉報信息的機會,為涉黑涉惡勢力實施不法行為通風報信、提供關照,甚至成為其“內鬼內應”。
如貴州省鳳岡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工作人員張力,應涉黑涉惡人員冷某邀請入股其開設的賭場。在值班期間獲取舉報反映冷某等人開設賭場的信息後,張力故意將舉報信息和報警人電話號碼洩露給冷某,提醒其防範公安機關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