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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重點實驗室副主任因妒忌誣告同事,被嚴處
http://www.CRNTT.com   2018-10-11 12:12:31


 

  監察法第六十四條也明確規定,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的,依法給予處理。在監察工作中,這主要是指控告人、檢舉人、證人無中生有,捏造或虛構事實,告發陷害監察對象,意圖使其受黨紀政務處分或者刑事追究等行為,既包括以使監察對象受刑事追究為目的,也包括以敗壞監察對象名譽、阻止監察對象得到某種獎勵或者提升為目的而誣告其有違法違紀行為。本案中,B某因對A某心懷不滿、產生怨恨,在A某獲獎公示、提拔推薦等關鍵時期進行誣告,目的就是為了阻止A某得到獎勵、提升和敗壞其名聲。對於此種行為,紀檢監察機關必須依紀依法作出嚴肅處理。實踐中,對於控告人、檢舉人、證人誣告陷害監察對象的,應當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是黨員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黨紀責任。特別是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的規定。本案中B某明顯屬於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應當嚴格依紀依法進行處置,如涉嫌犯罪,應由公安機關根據有關規定立案偵查。

  來源:中央紀委和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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