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孫憲忠在微信朋友圈中發消息稱:在法律上,自然人就是自然狀態下的人,這是生命健康的自然倫理。這也是全世界都遵守的自然法則。人是主體不是客體。人的生命健康,包括生命的組成部分不可以被機械式創造,不可以按照他人的意志被創制,被轉移,被塗銷。我們要堅持人作為主體的法律倫理,不許可任何人、以任何創新手段,把人變成客體。生命平等、生命崇高至上!
“基因編輯嬰兒”的誕生,給倫理出了一個大難題的同時,也帶來了許多相關法律問題,帶著這些疑問,檢察日報全媒體記者採訪了相關專家。
“基因編輯”實驗是否處於法律的灰色地帶?
原衛生部在2003年7月頒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明確規定,“禁止以生殖為目的對人類配子、合子和胚胎進行基因操作”。可見,不以生殖為目的的人體胚胎基因編輯研究是可以進行操作的。
2003年12月,由中國科技部和原衛生部制定的《人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明確規定,可以以研究為目的對人體胚胎實施基因編輯和修飾,但必須遵守14天法則:利用體外受精、體細胞核移植等技術、在研究範圍內獲得的人類胚胎,“其體外培養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開始不得超過14天”。
可見,賀建奎這項以生殖為目的並進行了一個妊娠周期的試驗研究,已經違反了相關規定。
此外,一些行政法規也明確禁止此類技術應用在臨床研究上。《關於取消第三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准入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第二條規定:“醫療機構禁止臨床應用安全性、有效性存在重大問題的醫療技術(如腦下垂體酒精毀損術治療頑固性疼痛),或者存在重大倫理問題(如克隆治療技術、代孕技術),或者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明令禁止臨床應用的醫療技術(如除醫療目的以外的肢體延長術)…… ”可見,在有效性和安全性還未確立的情況下,基因編輯技術是禁止進行臨床研究的。
但有學者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人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的法律約束性不強,難以起到警示和管理作用。
另有學者指出,基因治療立法嚴重不足,雖已出台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暫行辦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等關於基因科技的相關規定,但並未有專設於基因治療的法律規範。
“法律責任只是責任體系中的一部分,倫理責任是責任體系中的重要環節。部分醫學倫理責任已經落實到了法律條文中,即使沒有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倫理責任,也是受到法律間接保護的。”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檢察日報全媒體記者採訪時說。
“基因編輯嬰兒”享有結婚生育等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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