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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編輯嬰兒”長大後能結婚生子嗎?
http://www.CRNTT.com   2018-11-29 11:22:59


 圖片來源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基因編輯嬰兒”誕生後,必然會面臨成年後結婚生子的問題,而被編輯過的基因極有可能會遺傳給下一代。

  清華大學艾滋病綜合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張林琦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這事件已經遠遠超出了技術問題的範疇,後果不可預測,一定是倫理爭論的焦點。即使技術100%可靠,人類是否可以或應該編輯自己的生殖細胞和胚胎,(看到這個消息)絕大多數人肯定大腦一片空白,包括我自己。”

  相關業內人士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也曾表示,基因編輯直接應用在人體身上,會有產生脫靶效應的風險,從而會在基因組中引入不可預估的突變,但是實際效用和可能帶來的其他不良反應仍有待觀察。

  我國《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基因編輯嬰兒”是否屬於此種情況?

  全國人大代表、福建省立醫院副院長翁國星告訴檢察日報全媒體記者,他認為,“可抵禦艾滋病”的“基因編輯嬰兒”不應當被認為患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基因編輯”是治愈或避免發病的一項技術,但這項技術應該在合法適當的範圍和情況下進行。

  那麼,有別於普通人的“基因編輯嬰兒”結婚生育等民事權利是否會受到限制呢?朱巍表示,目前,“基因編輯”的副作用並沒有得到證實,在尚未發現“基因編輯嬰兒”生育後代存在疾病風險的情況下,結婚生育是她們的基本權利。

  “基因編輯嬰兒”的隱私權是否被侵犯?  

  有報道稱,賀建奎所在的項目團隊在進行實驗之前,與參加實驗的志願者夫婦均簽訂了項目知情同意書。

  知情同意書寫明,項目團隊的權利包括:嬰兒出生後,項目組或醫療機構應保留臍帶血供以後使用;需要與項目團隊或合作醫療機構進行一系列例行檢查;嬰兒出生當天的照片將由項目團隊保存,項目團隊有嬰兒的肖像權,可以向公眾開放;嬰兒的血液樣本需向公眾披露等等。

  這份知情同意書中提到的項目團隊權利是否侵犯了“基因編輯嬰兒”的隱私權?朱巍教授的答案是肯定的。他認為,“基因編輯嬰兒”的監護人授予項目團隊向社會公開嬰兒的照片、血液樣本等權利,涉嫌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規定,這個授權可以被認定為是無效的。

  此外,在知情同意書的補充說明中,研究團隊為“基因編輯嬰兒”制定了一項至少為期18年的健康隨訪計劃。整個隨訪計劃不僅包括基本體檢項目,還包括進行智力檢測、HIV檢測等。當參與項目的孩子年滿18周歲時,需要親自在這份隨訪計劃同意書上簽字。對此,“基因編輯嬰兒”是否有權利拒絕?朱巍表示,根據《民法通則》規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就是說,“基因編輯嬰兒”在被視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下,有權利拒絕這個隨訪計劃,父母簽署的知情同意書無法約束她們的權利。朱巍提到,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受限制的,但是,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享有同樣的民事權利能力,這也是“基因編輯嬰兒”享有的人格權。

  此外,朱巍強調,在我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屬於個人隱私。2014年10月10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六種情形除外,其中包括“學校、科研機構等基於公共利益為學術研究或者統計的目的,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公開的方式不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這一情形。但該《規定》明確說明,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方式公開該信息侵害權利人值得保護的重大利益,權利人請求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特別是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更應該加強保護。”朱巍說。(來源:中國青年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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