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蔡政府將修法 陸配離婚扶養子女可在台居留
http://www.CRNTT.com   2018-12-21 14:51:42


台“內政部長”徐國勇。(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12月21日電/為保障兩岸婚姻中親子團聚及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內政部”將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增訂若有與子女會面交往或扶養事實,或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時,可以繼續在台居留。

  “內政部”指出,依現行規定,大陸配偶離婚後若無法取得在台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的監護權,即無法繼續在台居留,因此不少陸配為了留在子女身邊,而有隱忍婚姻暴力的情形。

  “內政部”指出,大陸配偶居留相關制度,自81年起(西元1992年)即規範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其歷史背景,但考量時空背景已有變遷,目前除常有離婚的大陸配偶反映親子分隔兩地的苦境外,亦不利未成年子女的成長。因此,“內政部”於日前特別邀集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開會研商強化陸配權益。經各界討論後,相關辦法及執行措施確有需要加以檢討修正,民間團體也提出未來在提供相關會面交往或扶養事實的證明文件時,要具友善性、便利性,且應多方探詢等相關實務操作意見,“內政部”也將檢討納入相關作業流程,以求周妥。

  此外,現行規定大陸配偶在台居留期間喪偶,如未再婚,須連續居留4年,且每年在台居住逾183日以上,始得申請定居;但未喪偶者,連續居留2年,即可申請定居,二者之間有差別對待。

  “內政部”考量國籍法對外籍配偶取得國籍相關條件已鬆綁,因此將在這次一併提出修正,讓喪偶陸配未再婚者,與未喪偶者一樣只需長期居留連續2年,且每年在台居住逾183日以上,即可申請定居,以衡平喪偶陸配的權益。

  “內政部”表示,後續將依法製作業程序,進行法規修正預告,期盼各界多予支持,以建構友善婚姻移民制度,讓婚姻移民安心在台生活。 


【 第1頁 第2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CNML格式】 【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