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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凶殺人轉包案”6涉案人被判無罪 
http://www.CRNTT.com   2019-01-11 09:50:12


 

  ■ 釋疑

  判決是否體現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法院認定庭前口供為非法證據,檢方反駁;專家建議明確操作規範

  青秀區法院最新的重審結果維持了原來判決,即6名被告人“均無罪”。在一審判決書中,5人中3人當庭承認雇凶殺人,一人承認受指使欲加害。但多方證據所指的此案主謀岑如祥卻當庭翻供,理由是曾遭到刑訊逼供。

  法院重審依然以岑如祥庭前口供無同步錄音錄像、涉嫌刑訊逼供為由,認定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檢察院曾在一審宣判後,對此提出過反駁意見,即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偵查機關對其刑訊逼供。

  檢方此前認為,法院的判決一是違法排除合法證據;二是錯誤否定了證據間的關聯性,導致認定事實錯誤。

  北京君本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飛指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如果認為有刑訊逼供情況,就可申請進入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目前非法證據的排除範圍相對較窄,一般僅限於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和欺騙等方式。

  他補充道,但在實踐中還主要是刑訊逼供,一般還要從嫌疑人身體外傷查起。目前階段像這種直接存有外傷的已經不多了,更多的是剝奪嫌疑人休息、飲食,對這方面內容確實存在依據欠缺的問題。

  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師事務所郭永利認為,從證據的三性即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上分析,刑事訴訟證據可以概括分為“合法證據”、“非法證據”、“瑕疵證據”三類。

  他指出,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非法證據就是指不得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但是“不具有證明力的證據≠非法證據”,此案中,法院質疑檢方提供的證據,即被告人庭前口供無同步錄音錄像,很有可能是“瑕疵證據”,這也是案件爭議性所在,“瑕疵證據確切來說是證據能力待定的證據,在具體案件中應該具體進行甄別”。

  對此,有法學專家在相關論文中建議,排除非法證據,需明確操作規範,做到既嚴格依法辦案,也不能放縱犯罪,甚至給司法人員留有司法尋租的空間。

  ■ 觀點

  控審分歧使裁決更具典型意義

  該案作為一起刑事案件,法院質疑檢方所提交的證據是否系合法取得,控審雙方就非法取證排除意見相左,最終導致案件爭議諸多。

  北京羅斯律師事務所殷清利律師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指出,法院認定無罪的理由是“有被告庭前供述與庭審時認罪種類不一致;雖有雇凶錢款往來供述,但與錢款分配事由供述無法相互印證,致證據鏈斷裂;共同犯意證據不能形成完整證據鏈等”。

  該案法院主要從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角度裁判的。在刑事訴訟中,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具體要求每一份證據都必須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殷清利說,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既要求證據收集要符合法定程序,也要求與待證明事實存在關聯性。通過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搜集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所以該案的裁判具有典型意義,亦會為偵查機關未來辦案提供更多啟示”。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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