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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金全國統籌是必然趨勢
http://www.CRNTT.com   2019-01-28 09:29:43


  中評社北京1月28日電/在前不久舉行的一次論壇上,筆者提出應盡快把基本養老金統籌機制提升到全社會層次,南方等地滾存的養老金結餘可調到東北等地以解燃眉之急,同時可以降低繳費標準,回應企業和社會的有關降負訴求。相關報道引起廣泛關注,也產生不少誤解和質疑。就此,我想再表達一下自己的看法。

  第一,我國實行基本養老金全社會統籌,是提升其“共濟”“互濟”功能的必然選擇。目前,各地至少有幾十個“小蓄水池”,所發揮的共濟功能怎麼能與全國一個“大蓄水池”相比?過去多年,東北等老工業基地已出現基本養老金入不敷出情況,但不能把南方越滾越大的結餘資金調過來救急,只得依靠中央財政努力平緩壓力,這種“持米叫饑”的狀況應該盡快改變。

  第二,2018年個稅改革暴露出的一個問題是,約四分之三的企業沒有為職工足額繳納基本養老金。現在,如果要求依法依規繳足,許多企業承受不了,那更應乘勢推進養老金全社會統籌改革,在提升“共濟”功能的同時,降低繳費標準,使大多數企業能夠負擔,也使社保機制規範化程度進一步提高。

  第三,全社會統籌的好處在於,除了提升“共濟”功能之外,還有促進統一的人力資本市場培育與發展等積極意義。全社會統籌遲遲不能推出,有一些技術層面的顧慮,但也有管理繳費利益固化的“藩籬”,這需要攻堅克難,敢於啃下改革的“硬骨頭”。

  即便全國統籌,個人領到的養老金標準也不會發生變化,人們不必擔心。我國企業員工繳納的基本養老金早就有“統籌”。不過,這個統籌體系的突出問題是繳費標準高,但統籌層次低,最多只做到了省級統籌,近年正抓緊推進中央調劑金制度,效果仍待觀察。其實,不論在哪一層級實現統籌,繳費者在退休後領取的受益標準都要按規則執行、由法律保證,並不會因為有人倡議“蓄水池升級,使南方滾存結餘調到東北解燃眉之急”而發生改變。每位具體的養老金領取人,拿到的這份錢仍是按法定標準,既不會多,也不會少。

  同時,統籌層級提高,有利於降低個人繳費標準。人們繳費共同形成的“蓄水池”,其“共濟”功能高低不同,如果統籌到全國,“共濟”功能最高。國家規定每個人繳費的標準,將因此有望調低,可以為企業與員工實實在在減負。

  再者,統籌層級提高,有利於全社會穩定發展。在以往省內統籌的情況下,“蓄水池”內的錢也是會在省內調劑使用的。比如,惠州職工交的錢如入了“蓄水池”,便可能調到韶關使用。如果實現全國統籌,廣東人繳的費,調到東北用,也是這一種機制,只是範圍和功能強弱之別。在不同時間段上,“共濟”機制起作用時,資金調劑的走向,會隨各地勞動人口與退休人口比重的相對變化有所改變。關鍵在於這個“蓄水池”中始終要有足夠用的“水”,所以也應積極考慮以國有資產收益等來補充。

  這種調劑使用,並不是“借”與“還”的關係,是以共同基金,於動態中如何保證所有參與者(繳費人)達到需使用年齡(退休時)能滿足其領取標準的問題。調劑使用更不是“無償調撥”的關係。把“統籌”中的資金調劑功能錯誤理解為“拿南方的利益無償給北方”“自己賬上有餘錢就被要求支援隔壁老王”,是沒弄明白“從蓄水池中輪流取水用水”與“無償調水”的根本區別。

  此外,提升統籌層級,與“以國有企業資產收益支持社會保障體系運轉”的建議並不矛盾,兩者此前都被中央所肯定。原已建立並在發展中的個人賬戶制度、企業與職業年金制度、商業化養老保險制度,以及基金可以沉澱部分做安全投資以求升值,與提高基本養老金統籌層次之間,都不構成矛盾,可以並行不悖,相得益彰。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賈康 (華夏新供給經濟學研究院首席經濟學家、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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