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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財產稅角度看房地產稅,有利於形成改革共識
http://www.CRNTT.com   2019-03-31 09:08:20


  在3月26日-29日召開的博鰲亞洲論壇期間,房地產稅話題再度引發熱議。尤其是吳曉求、賈康兩位大咖同台激辯,對房地產稅改革闡述的觀點涇渭分明,進一步加劇了大家對“如何徵收房地產稅”的分歧。

  對此,中銀國際研究公司董事長曹遠征表示,不能從狹義概念去理解房地產稅,應該從財產稅角度討論和理解房地產稅。對目前的中國人來說,最大的財產可能就是房子,需要在財富代際更替中做一個制度安排或相關法律予以調節,以保證公平,這才是房地產稅的出發點。

  從吳曉求和賈康的觀點來看,二人表面上爭論的是房地產稅的法理性質,實際上是對房地產稅的功能和定位存在重要分歧。吳曉求認為,房地產稅從理論和法律層面找不到依據,主要原因是中國的土地所有權為國有,房價升值的背後實質上是土地升值,而不是土地上面所有者擁有的房產升值。對於國有土地的升值卻向個人徵稅,從理論上說不過去。由此看出,吳曉求看房地產稅的角度是站在納稅人和對房價影響的角度。

  賈康則認為,目前國家也對國有企業的利潤徵稅,因此房地產稅開征不存在理論和法律層面的障礙。賈康在與吳曉求同台辯論時,還列舉了開征房地產稅的幾個理由及不同的功能定位,比如,房地產稅是地方主體稅源建設的重要稅種,西方國家也徵收房產稅等。

  從兩位經濟學家的交鋒來看,理論界對房地產稅改革的功能和定位存在較大分歧。開征房地產稅的主要目的是什麼?是用來調節房價,還是用來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筆者認為,要想實現房地產稅改革的成功,首先需要在這一點形成共識。曹遠征作為市場主體論的代表,提出了“財產稅”概念,認為“不能從狹義概念去理解房地產稅,應該從財產稅角度討論和理解房地產稅”,無疑為房地產稅改革指出一條新思路,為形成改革共識找到了一個突破口。

  財產稅,就是以人們所有的或可支配的財產作為課稅對象徵收的一種稅。財產稅屬於對社會財富存量進行課稅,不是對當年創造的價值徵稅,而是對往年創造的價值(前值)以當前最新價值(現值)予以徵稅。因此,財產稅本質上是對人們財富收入的調節,是促進社會公平發展的一個重要稅種。當然,房地產稅的徵收要考慮到老百姓的剛需情況,才能在社會上形成改革共識,否則很容易陷入“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論辯怪圈。

  從財產稅本質屬性來看待房地產稅改革,有利於形成改革共識,但是否存在法理上的問題呢?

  首先,從國內土地與房產政策來看,雖然中國土地屬於國有或集體所有,但支配權屬於占有者或使用者。國家政策也明確表示,對土地使用權和經營權長期保持不變。同時,房地產市場不能將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分開交易,房產和地產的收益歸屬於房產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所以,開征房地產稅,在理論和法律上都不存在障礙,符合財產稅關於“對可支配財產課稅”的基本原理。

  其次,財產稅的最大功能是調節財富,促進社會公平。

  最後,以公平為核心推進房地產稅改革,更容易形成社會共識,有益於建立科學的稅制體系。

  總之,只有在明確房地產稅的基本功能與定位之後,才能深入探討房地產稅改革的立法確定以及稅收要素及細節等,這才是房地產稅改革的當務之急。

  來源:新京報  作者:木丁(財經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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