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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http://www.CRNTT.com   2019-04-10 17:07:37


 

  第十五條修改為:“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四、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申請人完成籌建後,應當向同級公安機關申請信息網絡安全審核。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並審核合格的,發給批准文件。申請人還應當依照有關消防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款修改為:“申請人取得信息網絡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後,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最終審核。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並審核合格的,發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四款修改為:“對申請人的申請,有關部門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應當分別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五、將《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六、將《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八條修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提交下列紙質或者電子材料,向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一)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企業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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