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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提高減刑假釋門檻
http://www.CRNTT.com   2019-06-04 12:51:59


 
  拒不認罪悔罪拒不履行財產刑從嚴

  有哪些情形的減刑假釋會被從嚴?《補充規定》共規定了七條。其中,對拒不認罪悔罪的,或者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不予假釋,一般不予減刑。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

  記者注意到,上述規定比2017年1月1日施行的現行司法解釋門檻更高。現行司法解釋規定,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

  《補充規定》也提高了被判處無期徒刑和被判死緩減為無期後的減刑門檻。現行司法解釋明確,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

  此次《補充規定》指出,被判處無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四年以上方可減刑。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四年以上方可減刑。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四年六個月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四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補充規定》提出,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減刑時可以不受上述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對本規定所指貪污賄賂罪犯適用假釋時,應當從嚴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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