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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專論:香港政治環境綜合治理觀察
http://www.CRNTT.com   2019-07-11 00:14:44


 
  利用稅收的杠杆,對“二次分配”進行調整,是當代資本主義社會的成功經驗。西方發達國家社會穩定,社會矛盾緩和,一個重要的手段,就是根據實際情況改革稅制,按財富收入制定遞增稅率,加大對高收入階層的稅收,這是資本主義發展的規律。既然香港是資本主義,當然也不能違反資本主義的規律。香港的“低稅政策”起於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有利於經濟起飛和財富積累。但隨著社會發展變化,如果仍然不加區別地實行低稅政策,那就必然會產生負面的作用。

  筆者不是主張改變香港的低稅制,而是認為,在長期堅持低稅政策的前提下,可以考慮對稅制做一些彈性的處理,比如調整利得稅、薪俸稅的遞增稅率。根據營業利潤,實行利得稅的遞增稅率;同時加大薪俸稅的遞增稅率,以達到對個人財富適度“削峰”的目的。

  還比如,適當寬減中低層的入息稅和間接稅,特別是涉及普羅大眾日常生活的稅種,以減輕中下層及喪失工作能力者的負擔。

  又比如,香港本地製造業早已轉移出去,作為主要支柱產業的房地產和旅遊主要靠外部流入的資金支撐。而香港投資者的大部分利潤收益來自香港以外地區,如果其獲利者為港人身份,也應當適當徵稅。對在港經營活動的離岸公司,其經營、收入和稅收也應當接受香港政府的監管。

  政府通過調整稅率而增加的收入,主要用於增加社會福利,填海造地,增建公屋和廉住房,解決緊迫的民生問題,加大對中低收入階層和非就業人口的救助。

  以上改革並非“殺富濟貧”,而是根據經濟發展規律和社會需要,作必要的政策調整。香港基本法一百零八規定,香港特區可以“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低稅政策,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務事項。”因此,上述做法並不違反香港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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