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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制度啟動前 准入門檻先建起來
http://www.CRNTT.com   2019-07-21 08:52:37


  中評社北京7月21日電/發改委7月16日印發的《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據媒體報道稱,個人破產制度將試點先行,下半年有望在個別地區啟動試點。

  全球不少國家和地區都實施了個人破產制度,其中包括中國香港。著名影視明星鐘鎮濤就曾經歷個人破產生涯,最終在還清債務後重新活躍在熒屏舞台。中國內地目前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簡稱“《企業破產法》”),並沒有自然人破產制度,因此產生了一些社會問題。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作《關於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的報告》時指出,目前有關債務執行案件中,約有43%屬於“執行不能”案件,即執行人完全喪失履行能力,經核查確無財產可供執行。

  “執行不能”案件所涉債務大致分為兩類:法人債務和自然人債務。無論是法人債務人,還是自然人債務人,如果“執行不能”,相應的執行程序又該如何運轉?至少應該在法律層面有所回應。周強建議,有必要在《企業破產法》之外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完善現行的破產法,為“執行不能”案件提供退出路徑。

  推進個人破產制度是大勢所趨。正如《企業破產法》總則中表述的,要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個人破產制度,可以讓現階段確實無償債能力的債務人,從債務“大山”中暫時解脫出來,獲得應享的基本生活保障權益,有利於債務人維持個人及家庭生活的穩定,並有機會通過後續努力獲得新的償債渠道。就像當年的鐘鎮濤,雖然經歷了破產,但通過接戲、演出、開店獲取的收入最終還是償還了債務。從長遠來看,個人破產制度不僅對債務人是種保護,對債權人的影響也是利大於弊。同時,打通了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的通道,減少了司法資源的空耗。

  不過,在實施個人破產法之前,還需跨過三大不可回避的門檻。一是建立個人破產准入門檻。相關部門應該對失信者建立一份“黑名單”,將那些惡意欠債、被納入“老賴”名單的人排除在“破產”門檻之外。

  二是破產人資產透明化。相關部門需要對破產人的各類資產進行全面摸底,掌握破產人的真實資產情況。實際上,很多個人的資產結構比較複雜,呈現多元化特點,包括房地產、儲蓄、有價證券、兼職收入等等。近年來,這方面工作一直在推進,如房產實名登記制度等。另外,對居民的海外金融資產的核查也在推進中,但因這些信息長期以來存在管理空白,要想進行全面追溯及核查尚需較長時日。

  三是司法追訴機制。對隱匿財產、實施“假破產”的個人,情節嚴重的可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有財產轉移的,財產接收方也應承擔連帶責任,防止個人破產制度成為少數人逃避償債義務的避風港。

  破產人並非不受限制。從國際慣例看,不少實施個人破產制度的國家都為破產人設定了3-6年的監管期。在這期間,破產人所有收入都要接受破產管理人的嚴格監管,大部分收入要交予法院指定的委托人,用於償還之前的債務;只有少部分收入可以留作自己的生活保障和基本消費,以保證破產人最低的生活水平。另外,在日常出行、求職等方面,破產人也會受到相應限制。這些先進的經驗,均可為國內個人破產制度的確立予以借鑒。

  個人破產制度是對我國破產制度的完善與補充,可以更加清晰地劃定債務人的權責邊界,也將倒逼我國個人征信、資產公開等方面的制度建設,形成覆蓋個人信用檔案、信用評估、信用風險管理以及企業、社會組織信息的社會信用體系,推動信用制度的完善。

  來源:新京報   作者:畢舸(財經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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