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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迪士尼禁帶飲食 消費者“敢怒不敢言”
http://www.CRNTT.com   2019-08-14 12:11:45


 
  2019年3月5日,小王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請訴訟,在訴狀中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要求確認上海迪士尼樂園禁止遊客攜帶食品入園的格式條款無效。(2)請求上海迪士尼樂園賠償原告損失,包括原告在迪士尼樂園外購買卻因被告不合理規則而被迫丟棄的食品的費用,共計46.3元。

  小王回憶,庭審從當天13點45分開始持續到17點左右結束。小王在調研中發現,很多消費者雖然表達了對上海迪士尼相關規則的不滿,但提到“起訴”時,大家都選擇“算了”“太麻煩”等選項,“經營者往往利用消費者的這種心理,鑽法律的漏洞,侵害消費者合法利益。”

  “我們希望通過這次訴訟呼籲社會公眾更加關注自身權益,向不合理的制度說不。所以,不管這次結果如何,我們都不會慫,會將訴訟堅持到底。”小王說。

  但據中國青年報·中國青年網記者了解,小王的維權路恐怕又是一場“路漫漫”的持久戰。去年3月劉德敏訴上海迪士尼兒童門票標準不符合實際一案,至今尚未結案。當時,劉德敏也像小王一樣獲得了社會輿論和律師界的支持,但時隔一年多,該案件尚無下文。劉德敏告訴記者,後來江浙等省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聯合約談了一些兒童游樂場所經營者,對方承諾將同時以年齡作為優惠購票標準。但這一“對方”尚不包括上海迪士尼。

  律師:大學生訴請有法律依據

  上海博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白樹彩律師告訴記者,小王的訴請從法律角度來講“有憑有據”。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第11條、第16條、第26條、第40條都有相關可以遵循的法律依據。比如,消保法第26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第11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白樹彩說,上海迪士尼“禁止自帶飲食”的規定,違反了消保法第26條第二款的強制性規定,應當屬於無效條款或規定。對於小王不得不丟棄自帶飲食而遭受的財產損失,上海迪士尼負有賠償的責任,小王可以依據消保法第11條、第40條第三款的規定向上海迪士尼主張賠償損失。

  “小王的兩個訴請,都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且提供了相應證據,從案件本身來說有據可依、有法可依。”白樹彩說。

  記者注意到,此前上海迪士尼方面在庭審中辯稱,並沒有強制消費者在園內就餐,消費者可以選擇在園內就餐,也可以出園就餐後再返回園內,消費者是有選擇的,其自主選擇權沒有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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