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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勞動服務應成社區矯正“標配”
http://www.CRNTT.com   2019-10-27 10:49:25


  中評社北京10月27日電/是否允許社區矯正對象參加公益活動?10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社區矯正法草案時,這一問題引起部分與會人員的關注。草案二審稿第45條規定:社區矯正機構可以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個人特長,考慮其個人意願,組織其參加公益活動,修復社會關係,培養社會責任感。

  與會人員關注的焦點主要是,組織社區矯正對象參加公益活動究竟是“可以”還是“應當”。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曹建明建議,將上述條款修改為“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健康狀況和勞動能力,考慮其個人意願,組織其參加社區勞動服務,修復社會關係,培養社會責任感”。對於曹建明副委員長的觀點,筆者深表贊同。

  這裡,“社區勞動服務”與“公益活動”並無實質差別,都是指矯正對象根據社區矯正機構的安排所進行的公共服務方面的無償勞動,是矯正對象承擔刑事責任、接受刑罰處罰的一個載體。社區勞動服務是改造的前提,改造是社區勞動服務的目的。矯正對象通過提供打掃衛生、維護秩序、關愛老人等力所能及的勞動服務,可有效改造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修復社會關係,培養社會責任感,這已被中外的司法實踐所證明。如法國《刑法典》規定,對於犯有輕罪的被告人,法院可以判處其20至210小時的公益勞動代替監禁刑,或作為判處監禁刑緩刑中的附加義務予以宣告。被判刑人不遵守公益勞動義務規定的,將構成侵害刑事司法威嚴罪,被判處2年以下監禁和30000歐元以下罰金。

  可想而知,倘若矯正對象願意參加就參加社區勞動服務,不願意參加就不參加,如何能改造他們的“三觀”?如此一來,必將消解法律的嚴肅性、權威性。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2012年1月10日發布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有勞動能力的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參加社區服務,修復社會關係,培養社會責任感、集體觀念和紀律意識。”從實施情況來看,大多數地區積極組織矯正對象參加社區服務,社區矯正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在少數地方,“社區服務”流於形式的現象屢見不鮮,導致社區矯正效果不盡如人意。究其原因有很多,包括矯正對象參加社區服務時間不足、走過場,獎懲力度不夠等,正因此,要求矯正對象應當參加社區勞動服務活動更顯重要且必要。

  社區矯正是一項系統工程,矯正措施除了社區勞動服務,還包括日常報告制度、思想匯報制度、請假制度、集中學習等。其中,社區勞動服務是社區矯正不可或缺的事項,應當是矯正對象必須履行的義務。建立矯正對象社區勞動服務機制,保證其切實落實,對提升社區矯正的規範化、科學化水平,正確執行刑罰,提高教育改造質量,促進社區矯正對象順利融入社會,預防和減少犯罪都意義重大且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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