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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如何簽署和平協議?
http://www.CRNTT.com   2020-01-25 00:12:08


  中評社╱題:兩岸如何簽署和平協議? 作者:王崑義(台灣),台灣國際戰略學會理事長、教授

  兩岸簽署和平協議的提出,主要是大陸針對台灣在陳水扁執政時期不斷追求台獨主義的應對構想,一方面是祭出美、中“共同管理”台灣的策略;一方面又釋出兩岸可以簽署和平協議的提議。與其讓兩岸關係一直處在動盪之中,如果雙方能夠簽署和平協議,以保障兩岸的和平發展,這才是釜底抽薪的辦法。國民黨為了展示捍衛台海和平的決心,更應主張兩岸簽署和平協議,讓民進黨政府不再有機會把大陸幻化成“敵人意象”,也讓民進黨失去操作反紅色滲透的立足點,這才是追求兩岸永久和平之道。

  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韓國瑜2019年10月下旬在出席“青年政策論壇”時,被問到一旦當選是否會跟大陸簽署和平協議,韓國瑜模糊地表示,他可以把話講得很強悍,可是對2300萬人有什麼好處?他會“捍衛主權和大陸對話,也會尋求台灣內部共識”。11月14日他又對外宣示說:“中共沒有放棄武力解決台灣問題前,沒有簽署和平協議的條件。”他也指出,兩岸一定要對話,避免擦槍走火,但強調這與和平協議是不同概念。

  兩岸簽署“和平協議”的議題,雖然在2005年“連胡會”中就已經被提出,可是十幾年來不斷地被民進黨汙名化為“投降協議”之後,國民黨也把它視為是一項危險的議題,能不提就不提,彷彿兩岸簽署和平協議就會變成一帖選舉的票房毒藥,害得韓國瑜也要聽到“和平協議”而色變,真的可惜了國民黨可以藉此推動兩岸和平共榮的機會。

  一、和平協議是國際和平的主流價值

   其實,“和平協議”一直是國際社會追求和平的主流價值,冷戰時期,和平協議被當成是結束戰爭與控制衝突的政治工具,霸權國家為了維持兩極體系的權力平衡,必須以和平協議作為控制衝突升高的工具之一。後冷戰時期,和平協議被轉化成是為了建造和平與推動全球治理的工具,霸權國家為了維持邊陲國家內部的和平,他們把和平協議帶入更多的人道主義精神,所以冷戰結束以後的和平協議,也被納入人道主義的範疇,主要是為了制止邊陲國家內部的種族屠殺。

  而國際社會具體操作和平協議成功的案例,像是1999年發生的科索沃戰爭,北約國家當時就要求南斯拉夫必須跟科索沃簽訂和平協議,否則就不會終止戰爭。已世的法國總統席拉克在當時就曾呼籲科索沃衝突雙方應當簽署和平協議,並同意在科索沃地區部署國際維和部隊,以便讓該地區的各族人民都能夠“在和平的環境中生活,同時享有各自應有的尊嚴和權利”;他同時還告誡,如果談判失敗,北約將不得不動用武力。

  2019年諾貝爾和平獎頒給衣索比亞總理阿邁德(Abiy Ahmed),他得獎的理由是“他為和平與國際合作所做的努力,特別是他為解決與鄰國厄利垂亞的邊界衝突而採取的果斷舉措”。

  衣索比亞與厄利垂亞長期處於敵對狀態,兩國因為邊界問題在1998年至2000年間發生戰爭,戰爭結束後歷經多年對立,直到2018年4月阿邁德擔任衣索比亞總理,他便積極修補與厄利垂亞的關係,兩國更於當年7月9日在厄利垂亞首都阿斯馬拉簽訂和平協議,終結衣索比亞和厄利垂亞之間長期“無和平、無戰爭”的僵局。

  所以,不管是科索沃戰爭或是衣、厄僵局,最終都是藉由和平協議來創造和平,但是這種國際社會的和平協議,在民進黨不放棄台獨之下,被國際承認的和平協議,卻變成一種“投降協議”,祇要民進黨繼續餵台灣人民吃“芒果乾”(亡國感),選票就會像大珠小珠落玉盤一樣,永保民進黨長期執政。所以,民進黨不要和平,也阻撓兩岸和平,如果兩岸共享和平,民進黨就無法炮製“芒果乾”,這才是兩岸無法簽訂和平協議之因。

  二、和平協議的意義

  “和平協議”一般被界定為是“為了結束暴力衝突,或明顯的改變衝突,以便能夠更具建設性解決問題的一種契約”。過去以來,“國際和平協議”一直被當做處理國際關係問題的一個重要運作方法,所以就不能不從它在國際關係領域所顯示的意義、操作方式以及內涵的變化進行探討。

  美國的國際關係學者霍斯提(K. J. Holsti)認為,國際衝突若最終導致有組織的暴力衝突,主要是由下列幾種因素混合產生:(一)參與衝突的當事者;(二)對某一問題產生無法調和的立場;(三)相互敵對的態度;(四)一定型態的外交與軍事行動。

  為了解決上述衝突的因素,國際社會透過和平協議的簽署,目的就是試圖讓衝突與戰爭劃下休止符,但是要將每一個和平協議談判進程做詳細分類是有困難的,因此聯合國遂將和平協議分類為以下幾種類型:(一)停止敵對或停火協議;(二)談判前協議;(三)臨時或初步協議;(四)全面與框架協議;(五)執行協議。

  就協議的結構上來看,並非所有的和平協議都是一樣,有些和平協議祇是包括一些簡單章節的文件,有些和平協議則可能包含全面或單獨的協議。而和平協議所簽訂的形式也會因為戰爭類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別。國家之間戰爭所簽署的和平協議就具有“國與國”的意涵。

  在當前的國際局勢中,多數國家都是由多重族群所組成,有些國家的族群可以和平相處,有些卻因為宗教、政治、國家認同、意識形態等問題而產生衝突,尤其當少數族群受到多數族群壓迫,便可能成為日後長期暴力衝突的引信。而一個國家內部所發生的長期暴力衝突,也就是內戰,例如過去北愛爾蘭衝突、斯里蘭卡、尼泊爾等國內戰,由於參與和平協議簽署的均為政府與各派系代表,因此為了解決內戰問題所簽署的和平協議,就不具備有“國與國”之間的和平協議性質。

  同樣的,為了確保和平協議能夠順利簽訂,通常會透過第三方來進行調停的工作,而和平協議簽訂後也必須由第三方組成監管委員會,以落實監督工作。美國學者派崔克·雷根(Patrick Regan)就認為,第三方的介入本質上是中立的角色,但同時也是談判的一部分,也有其本身利益、誘因與影響力等考量,第三方介入基本上是以干預者與被干預者之間的利益成本作思考。

  同時為了確保和平協議內容能夠被確實執行,第三方所扮演的角色有時不祇是調停者,還可以擔任供應者、教導者、搭橋者、仲裁者、平衡者、醫療者、見證者、裁判者和維和者等角色,第三方角色通常是由聯合國或是中立的第三方來擔任。

  三、兩岸推動和平協議的歷程 

  兩岸簽署和平協議的提出,主要是大陸針對台灣在陳水扁執政時期不斷追求台獨主義的應對構想,一方面是祭出美、中“共同管理”台灣的策略;一方面又釋出兩岸可以簽署和平協議的提議。而大陸在主張簽署和平協議之時,卻又不願放棄對台使用武力,大陸對台採取“武力與和平”雙向戰略操作的做法看似矛盾,其實是依照國際社會追求和平與安全的制度化做法而來,亦即大陸既希望兩岸簽訂和平協議用以維持台海和平,又必須以武力作為確保台海和平統一的工具,才會呈現出這種矛盾性。

  另外一種矛盾性是當大陸試圖把自己當成是國際社會追求和平目標的第三方,又是直接要跟台灣簽署和平協議的當事者,大陸這種把國際角色與國內角色混淆操作的結果,形同國際社會善於使用“棍棒與紅蘿蔔”的邏輯來對待台灣。在這種雙重矛盾之下,造成兩岸對和平協議的思考仍有很大的認知差距,這就讓民進黨有操作反和平協議與汙名化和平協議的空間,最後連國民黨也對兩岸簽署和平協議的可行性產生了懷疑。

  事實上,兩岸真正提議簽署和平協議的時程,主要是在2005年3月大陸全國人大會議所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該法雖然授予解放軍在必要時得以利用“非和平手段”解決國家分裂問題的權力,但是同時也在《反分裂國家法》第七條中,主張透過兩岸協商和談判結束兩岸敵對狀態。2005年4月29日,胡錦濤與當時的國民黨主席連戰在舉行“連胡會”後發表新聞公報,公報中載明兩岸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上恢復談判,最終促進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的簽署,這也是兩岸最早提出簽署和平協議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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