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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大修 擬將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入法
http://www.CRNTT.com   2020-01-14 09:30:18


 

  據陳群峰介紹,互聯網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形式完全不同於傳統公司,根據現行反壟斷法第十八、十九條關於“市場支配地位”的定義,對於電商行業以“二選一”為代表等限制交易的行為,就難以認定為壟斷,這給互聯網反壟斷帶來了法律適用困難。

  “新增互聯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認定依據”成為此次徵求意見稿的另一大亮點。

  根據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一條,在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時,增加了“認定互聯網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還應當考慮網絡效應、規模經濟、鎖定效應、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等因素”的條款。

  對此,魏士廩提出,從網絡效應等方面來增強互聯網壟斷認定的參考依據,這本身值得肯定,但是也得進一步細化“如何認定網絡效益、規模經濟、鎖定效應”等,比如“微信的月活用戶已經突破了11億,是否在即時通訊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這就需要跨領域學科,比如經濟學等,共同完成。因此,對於互聯網壟斷行為的認定決不僅僅是反壟斷法一家的事情。

  王先林稱,電商平台的“二選一”之爭由來已久,近年來呈現出從特定的集中促銷期間向常態化發展、從小規模向大規模發展、從公開向隱蔽發展的明顯特點。愈演愈烈的“二選一”現象的危害也日益顯現。

  王先林認為,在電子商務發展的早期,這種現象還不是很普遍,其弊端也看得不是很清楚的情況下,包容審慎監管的態度還可理解。但是,在其越來越普遍、危害也越來越大的情況下,特別是2019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發布後,相關執法機構就需要依法公正監管,防止濫用技術手段或者其他的優勢地位把競爭者不公平地排擠出去,以保護平台相關市場主體公平參與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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