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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大修 擬將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入法
http://www.CRNTT.com   2020-01-14 09:30:18


 

  這次的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認定互聯網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還應當考慮網絡效應、規模經濟、鎖定效應、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等因素”,與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相互配合和銜接,有利於在特定情況下利用反壟斷法中的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制度來規範這類行為。

  增加反壟斷執法處罰金

  規定達成壟斷協議情形

  提高反壟斷執法處罰金額也是此次徵求意見稿的一大亮點。

  按照現行法,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對達成實施壟斷協議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上一年度銷售額1%至10%以下的罰款,對於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的經營者或者尚未實施所達成壟斷協議的,可處以50萬元以下罰款。

  徵求意見稿擬修改為,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對達成實施壟斷協議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上一年度銷售額1%至10%以下的罰款,對於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的經營者或者尚未實施所達成壟斷協議的,可處以5000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行業協會組織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由以往50萬元以下罰款擬修改為處以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除了提高壟斷協議的處罰力度,對於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處罰金額也提高了。可處以上一年銷售額10%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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