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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大修 擬將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入法
http://www.CRNTT.com   2020-01-14 09:30:18


 

  此外,徵求意見稿擬規定,經營者未經申報批准就實施集中的處以上一年銷售額10%以下的罰款,這一處罰力度要遠超過現行法的懲罰力度。此外,執法機構還可根據實施集中的具體情形責令停止集中,附加條件減少集中的影響或者令其恢復至集中前狀態。

  魏士廩認為,我國經濟在過去的十年裡高速增長,而目前對於經營者營業額設定的營業額門檻發布於2008年,金額不高。經濟體量較大的企業,其所涉交易容易觸發申報義務,導致交易時間較長,交易成本較高,常有抱怨。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適時調整申報標準有助於增加市場活力。

  此外,徵求意見稿對壟斷協議方面的內容也做了必要的調整。

  在實踐中,由於經濟生活的複雜性,壟斷協議的情況紛繁多樣,有時經營者達成的某些協議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排除競爭的效果,但是如果經營者為減少交易成本提高效率而為,從整體上無損競爭,反壟斷法對其的規制不是認定其當然違法,而適用合理原則予以具體分析。因此,此次徵求意見稿除了列舉禁止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情形之外,還規定了適用除外的情形:如果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壟斷協議屬於“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等情形的,不適用於上述規定。

  “這種變化體現了反壟斷法對科技創新行為的寬容與鼓勵、對知識產權的優化、對效率的肯定。同時,一個好的規則雖要兼顧效率,但也不能有違公平,作為禁止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情形之例外,也需要有非常嚴格的執行標準。”陳群峰說。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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