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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大修劍指互聯網壟斷
http://www.CRNTT.com   2020-01-16 08:43:55


  中評社北京1月16日電/對360與QQ的“3Q大戰”,阿里與京東的“二選一”之爭記憶猶新的人們,近日可能關注到了《〈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面世。與現行的《反壟斷法》比較,“徵求意見稿”有多處修改,其中以對互聯網壟斷擬入法,罰款上限提高100倍等內容最為引人關注。

  證券時報發表上海立信會計金融學院講師魏敏文章表示,眾所周知,互聯網平台經濟擁有很多不同於傳統經濟的特征。傳統經濟中,在全國範圍內,某個企業想一家獨大獲得壟斷地位,絕不是一件易事。而在互聯網經濟當中,贏家通吃則是普遍現象,尤以社交網絡、搜索引擎與出行打車等平台最為顯著。並且現有與互聯網經濟相關的經濟理論和法律制度尚不健全,這就給互聯網經濟中的反壟斷工作帶來了困難與挑戰。首當其衝的便是如何認定互聯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徵求意見稿認為“認定互聯網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還應當考慮網絡效應、規模經濟、鎖定效應、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等因素”。這顯然是準確的導向,因為不同於傳統產業,互聯網服務的邊際成本幾乎為零,平台上接入20萬家店和30萬家店的區別,就是多採購幾台服務器。所以傳統的以市場份額為中心的支配地位認定方法已經難以適用,而網絡效果、鎖定效果所造成的轉換成本,開始成為使商戶或者消費者別無選擇的主要原因,因而構成支配地位的主要認定依據。

  文章分析,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國《反壟斷法》,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重要里程碑。十餘年後再次迎來大修,體現了國家讓市場發揮配置資源決定性作用、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堅定決心。十餘年前的相關法律認定,尤其是罰則,的確也已經落後於時代,當然那時還沒有BAT(百度、阿里、騰訊)等互聯網平台什麼事。例如對現行《反壟斷法》46條規定對“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一條款,本次徵求意見稿修改為“對於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的經營者或者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千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已經實施的違法行為,則將被“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再如徵求意見稿中規定“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而現行《反壟斷法》中對行業協會組織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罰款上限僅為五十萬元。這種數十倍、上百倍,還可關聯銷售額的罰額提升,可謂專治“不痛不癢”,擊中了關鍵穴位。

  再者,互聯網的出現,讓信息不但不再是稀缺資源,反而淪落成了過剩資源,人們的注意力開始成為稀缺資源。人腦不是電腦,精力與記憶力有限,只能有選擇地進行記憶和存儲,此時往往只能選擇排名靠前或者存在習慣性的路徑依賴。所以這就讓互聯網行業的奧林匹克規則——只有行業的前三名才能存活下去,帶來了一個悖論。對於客戶來說,一個市場的進入門檻越低,政策與市場障礙越小,意欲進入該市場的經營者越多,供給與替代的狀況就越良好。老話來說,就是貨比三家不會吃虧。但互聯網平台一旦做大,就開始容易有濫用市場控制權,通過提價、限制進入等方式抑制競爭對手,損害平台客戶及消費者福利的天然衝動。如同當初騰訊QQ與奇虎360殺毒軟件“兩虎惡鬥”,“產品互斥”或“二選一”給用戶帶來的愕然與苦惱,如果不是監管部門迅速出手,還真不知道如何收場。因而,一共八章64條的徵求意見稿有望給所有市場參與者再上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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