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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辦顧問關於疫情期間台企經營建議
http://www.CRNTT.com   2020-02-08 14:09:59


 

  (三)企業應依法支付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

  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複產或者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具體可以參照企業所在地的文件執行。

  (四)企業可採取雲辦公等方式應對延期復工

  根據《17條規定》,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應工作,不具備上述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採取調休、錯時、彈性等方式開展工作。

  (五)企業在疫情期間招聘員工需符合相關規定

  根據《17條規定》,用工不夠的企業要有計劃地與輸出地溝通,原則上應採取線上招聘方式,保障工人及時到崗。在省級疫情一級響應解除前,企業不得到疫情嚴重地區開展招聘活動,不得從疫情嚴重地區新招聘員工,不得安排員工到疫情嚴重地區出差。企業對擬新聘用人員,要嚴格核查其過去14天內的流動情況並做好登記體檢等工作,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辦理入職手續。

  (六)復工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根據《17條規定》,復工企業應當採取相應的疫情防控措施,包括建立相應的疫情管控制度,配備好防控用品(如口罩、消毒液等),建立檢測制度(包括體溫檢測制度等),加強職工食堂管理,保證工作環境衛生狀況等。建議已經採取上述措施的企業定期檢查,確保措施執行到位;未採取相關措施企業,抓緊按照規定予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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