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疫情期間的勞動爭議處理可能會中止或延期
根據《處理勞動關係的通知》,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二、新冠疫情期間企業合同應對的法律建議
本次疫情給部分企業的商業活動造成了重大影響,企業的各類商務合同存在無法按期履行,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一方終止合同等問題。對此提出如下建議:
(一)企業應自查各類合同履行情況
企業應當自查是否具有因本次疫情影響致使無法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形,並及時確定因無法履行合同對企業造成的具體損失,以及後續是否可以繼續履行的情況。
(二)企業應及時總結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
若企業確實存在不能正常履行的合同,應當及時搜集相關證據材料,該類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政府公布的文件、交通運輸道路管制的相關材料、履行的關鍵負責人是否存在感染、隔離等情形、相關原材料價格大幅上漲等有關阻礙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形。如各類國際貿易合同,企業還可以通過登陸中國貿促會商事認證平台(https://www.rzccpit.com/)申請辦理相關不可抗力證明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