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網絡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場、餐飲場所、農貿市場等交易、消費場所以及運輸、倉儲、快遞等經營者,不得為違反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提供交易、消費的條件、場所或者服務。
四、餐飲經營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名稱、別稱、圖案等製作招牌、菜譜招攬、誘導顧客。
五、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工作的組織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相關工作。
六、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公安、網信、城市管理、衛生健康、郵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相關工作。
七、本市實行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名錄管理制度,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會同市農業農村、市市場監管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八、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採取多種方式,組織開展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提高全體公民生命健康安全意識和對野生動物的保護意識。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知識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志願者開展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宣傳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