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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通過關於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決定
http://www.CRNTT.com   2020-02-14 14:20:46


 

  九、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決定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違反本決定第一條規定,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林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十一、違反本決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林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食品,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和違法所得,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或者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價值或者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

  十二、違反本決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以食用或者生產、經營食品為目的,獵捕、出售、購買、運輸、攜帶、寄遞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林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價值一萬元以上的,並處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

  十三、違反本決定第三條規定,明知行為人從事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交易、消費的條件、場所或者服務的,由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

  十四、違反本決定第四條規定,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名稱、別稱、圖案等製作招牌、菜譜招攬、誘導顧客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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