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違反本決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將依法查處的違法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十六、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林業和其他負有野生動物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相關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依法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十七、違反本決定規定的行為,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決定施行前本市公布的其他法規與本決定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決定執行。
(來源:人民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