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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豐城發電廠事故:28人被判刑
http://www.CRNTT.com   2020-04-25 09:50:12


  中評社北京4月25日電/據新華社報道,4月24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和豐城市人民法院、奉新縣人民法院、靖安縣人民法院對江西豐城發電廠“11·24”冷卻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事故所涉9件刑事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對28名被告人和1個被告單位依法判處刑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江西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發生冷卻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0197.2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起坍塌事故屬於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建設單位江西贛能股份有限公司豐城三期發電廠(以下簡稱豐電三期)在未經論證、評估的情況下,違規大幅度壓縮合同工期,提出策劃並與工程總承包單位中南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南電力設計院)、監理單位上海斯耐迪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斯耐迪公司)、施工單位河北億能煙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億能公司)共同啟動“大幹100天”活動,導致工期明顯縮短。河北億能公司項目部編制並經中南電力設計院總承包項目部、上海斯耐迪公司項目監理部、豐電三期擴建工程建設指揮部審查同意的《7號冷卻塔筒壁施工方案》存在嚴重缺陷,未制定針對性的拆模作業管理控制措施。對試塊送檢、拆模的管理失控,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勞務作業隊伍自行決定拆模。事故發生時,施工人員在混凝土強度不足的情況下違規拆除模板,造成筒壁混凝土和模板體系連續傾塌墜落,墜落物衝擊與筒壁內側連接的平橋附著拉索,導致平橋也整體倒塌,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豐電三期質量監督項目站、電力工程質量監督總站(以下簡稱電力質監總站)、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和豐城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豐城市工信委)等相關部門部分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行為,國電豐城鼎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城鼎力建材公司)違反合同約定,擅自改變混凝土配合比,未嚴格按照混凝土配合比添加外加劑,最終導致“11·24”特大事故。江西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投資集團)、江西贛能股份有限公司豐城二期發電廠(以下簡稱豐電二期)及江西鴻遠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鴻遠實業公司)部分工作人員還存在貪污、受賄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行為。

  “11·24”事故發生後,部分被告人趕到事故現場積極組織、參加救援,大部分被告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造成的危害後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別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江西投資集團黨委委員、工會主席、豐電三期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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