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中評專論:駁歪曲2758號決議的錯誤論調
http://www.CRNTT.com   2020-06-25 00:10:32


 
  第二,從法理上看,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的政府繼承包含著對台灣代表權的繼承。1945年戰敗後,日本依照《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精神和要求,將台灣歸還了中國。由於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中央政府,故由其代表中國從日本手中接管了台灣,自此台灣回歸中國。次年,“中華民國憲法”在南京制定,10餘名來自台灣的“國大代表”參與了“制憲”及爾後的“行憲”,台灣在憲法上成為中華民國固有疆域的一部分。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宣告其取代中華民國政府成為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和在國際上的唯一合法代表。從國際法角度看,這一重大事件引發的繼承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新政權取代舊政權的政府繼承,而非一個國家取代另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國家繼承。從主體性上看,中國依然只有一個,它所發生的變化只是中國內部中央政權的更迭,並沒有從中國分離出一個新的國家。中國作為單一國際法主體的性質沒有改變,其主權和領土疆域也沒有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的政府繼承,自然包含著對作為中華民國固有疆域一部分之台灣的繼承。不過,需要指出的是,雖然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了中華民國政府,並有效地控制中國絕大部分地區後,就在法理上繼承了“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行使中國代表權的資格,但由於當時以美國為首的部分西方國家的阻撓,這一繼承關係直至1971年10月2758號決議通過後才在事實上得以實現。

  第三,從國際社會處理涉台事務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行使著台灣的代表權。現在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代表中國的中央政府。這些國家在承諾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前提下,只同台灣進行非官方和民間性的交往。在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方面,國際組織通常會就是否允許台灣參與,以及參與的資格、身份、名義等問題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協商,並征得其同意。譬如,台灣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奧運會、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等,都是在這些國際組織事先征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的情況下,才允許台灣以適當名義(例如,“台澎金馬單獨關稅區”“中國台灣”“中國台北”等)參與。因此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台灣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是有決定權的。

  第四,從聯合國立場看,始終堅持台灣的代表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長期以來,聯合國一直堅持在一個中國原則基礎上處理涉台事務,認為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2758號決議通過後,世界衛生組織、國際民航組織等聯合國所屬機構隨後也通過內容類似的決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所屬機構的合法席位。此後,聯合國多次重申並切實遵照2758號決議處理涉台事務。比如,世衛大會1972年通過25.1號決議,重申2758號決議,確認中國在世衛組織的代表權問題。事實表明,聯合國及其所屬機構以實際行動遵循2758號決議,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堅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台灣的代表權。需要指出的是,雖然2758號決議解決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及其所屬機構的中國代表權問題,並未涉及解決聯合國系統之外(如其他國際組織和外交領域)的中國代表權問題。但聯合國畢竟是全世界最重要、最具影響的主權國家間的組織,故其作出的決議對其他國際組織和主權國家仍具有類似“判例法”的效力,發揮著不可低估的示範作用。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