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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違約處置有了“統一標準”
http://www.CRNTT.com   2020-08-01 09:52:09


 
  具體到審理債券糾紛案件,李曙光認為,由於債券市場沒有統一的技術性法律,現行法律體系嚴重滯後於債券市場發展,而且和債券不同品種之間的制度差距又很大,投資者只能依靠傳統的合同法、破產法、公司法、侵權法來主張救濟。同時,法院對處理複雜的債權人糾紛案件往往也沒有法律依據。從這個角度看,最高法院出台《紀要》意義非常重大。

  《紀要》更重要的是具有司法指引功能。李曙光認為,這是最高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的第一個《紀要》,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司法成果。怎麼解決經濟快速轉型過程中,快速發展、規模龐大的金融市場和嚴重滯後的法律依據之間的關係?李曙光介紹,最高法院更多是通過《紀要》的方式來解決。通過“紀要”、“意見”,通過一些典型案例來影響、指引司法實踐。

  業內人士表示,這部系統性的司法文件雖然被稱為“紀要”,不能直接作為裁判依據援引,但對下級法院的審判、說理均具有指導意義,能夠體現出司法的導向作用,更有助於統一司法尺度。

  據參與《紀要》起草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有關負責人透露,起草過程中充分徵求了市場機構意見。如在《紀要》前期調研中,協會向最高法院反映了當前債券違約司法實踐中的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尤其是投資人司法維權面臨的障礙。對於協會和市場各方意見,最高法院在反覆研究和推敲後予以了最大程度的吸收采納。

  加大力度打擊“逃廢債”

  一般而言,債券兌付違約後,處置方式主要分為協商解決和司法處置兩種。但事實上,發行人在到期兌付前,往往會通過多種手段避免違約,做“最後的掙扎”。而部分主體在常規手段之外,還可能會通過資產轉移等手段“逃廢債”,極大地打擊了債券投資者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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