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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過失犯罪 哪些情形可以不予開除
http://www.CRNTT.com   2020-09-16 15:06:09


  中評社北京9月16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規定,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予以開除;案件情況特殊,予以撤職更為適當的,可以不予開除,但是應當報請上一級機關批准。該條因涉及相關公職人員的“飯碗”備受關注。如何理解“案件情況特殊”以及“報請上一級機關批准”具體程序,是全面準確理解和適用該條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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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務處分法》施行前,公職人員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罰後,在不同的歷史時期,處理的標準不盡相同,不同的對象可能面臨不同的處理結果。

  一、對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人員的處理。1957年《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的,其職務也自然撤銷,在緩刑期間,仍然可以留在機關繼續工作的,應該根據具體情況,分配適當的工作。根據上述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緩刑的,可以保留公職。1988年《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也有類似規定。2007年《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意味著只要被判處刑罰,不論是有期徒刑緩刑、拘役、管制、罰金等較輕刑罰,也不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均給予開除處分。

  二、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理。2012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三、對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的處理。《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均規定,其工作人員被判處刑罰的,均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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