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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過失犯罪 哪些情形可以不予開除
http://www.CRNTT.com   2020-09-16 15:06:09


 

  三、要從嚴把握“案件情況特殊”情形。一般情況下, 以開除為原則,不開除為例外。只有具備“案件情況特殊,予以撤職更為適當的”條件,才可以不予開除。建議以下情形可考慮保留公職:一是政治素養較好,業績突出或者曾作出重大貢獻,保留公職有利於地區、行業事業發展;二是專業技術水平高,在本地區、本行業或者本領域內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專家型人才,成果豐碩,保留公職有利於繼續作出貢獻、服務群眾的;三是具有家庭困難、身體不好、臨近退休等特殊情況,開除公職可能嚴重影響生活的;四是涉及國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極個別特殊案件,需要保留公職;五是保留公職可以充分體現執紀執法綜合效果的其他情形。

  此外,保留公職的情形不宜“一刀切”,要綜合考量,既要防止“好人主義”思想作祟而濫用,也要避免因擔心被問責而不用。要做好區域和系統的平衡,對本地區或系統易發多發、影響惡劣的過失犯罪,從警示角度考慮,保留公職更應從嚴控制。

  四、必須嚴格落實報批程序要求。關於《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中的“上一級機關”,宜區別把握:(1)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政務處分,可參考2005年7月中央紀委法規室對《關於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的處分批准程序的請示》的答覆精神,上一級黨組織包括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筆者建議,對擬保留公職的案件,可由相關監察機關報同級黨委批准後,以同級黨委名義書面報上一級監委審批。請示應當圍繞“案情特殊”闡述“保留公職更為恰當”的具體理由,預判處理效果。所附材料建議參考黨紀報批案件要求,附司法機關生效判決、裁定、違紀違法事實見面材料、審查報告、審理報告、懺悔反思,以及能夠證明案情特殊可保留公職的現實表現、專業技術等級、榮譽表彰等材料。待上一級監委同意後,由呈報監委作出政務撤職處分。案情特殊、複雜的,必要時上一級監委可將案件報同級黨委批准或備案。(2)對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擬作出撤職處分的,“上一級機關”包括任免機關、所在單位的上一級機關。此外,要把握撤職處分作出的時間,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罰,符合保留公職條件的受處分人,在司法機關作出生效判決、裁定前,也可暫不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待判決、裁定作出後再視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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