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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會審|揭開虛假訴訟的面具
http://www.CRNTT.com   2020-09-16 15:05:32


 

  孫沛:虛假訴訟是一個法律詞匯,通俗來說就是“打假官司”,一般是指行為人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偽造證據、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提起民事訴訟,企圖騙取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判的行為。虛假訴訟在一般情況下都具有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虛構事實偽造證據,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等特點,一般多發於民間借貸、離婚析產、以物抵債、勞動爭議、公司分立(合併)、企業破產等領域,目的多為轉移財產、逃避債務、規避政策限制、取得優先權等。本案中,程中華為了掩蓋貪污公款500萬元的事實,與黃某串通商議後,簽訂了虛假的借款500萬元的合同,並向二七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騙取了二七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屬於典型的虛假訴訟行為。正是因為有了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佐證了程中華與黃某將該500萬元貪污款辯解為借款的說法,他們曾經一時逃脫了法律制裁。

  通過本案及其他類似案件的辦理,我們可以總結出利用虛假訴訟行為掩蓋利益輸送問題的幾個特點。一是手段“升級”。相較於在實踐中多發的串供、銷毀記賬憑證、簽訂虛假借款協議等傳統的掩蓋利益輸送行為,本案中“打假官司”的虛假訴訟行為是掩蓋利益輸送問題的一個新形式。在紀法威懾越來越強大、法律和制度體系越來越嚴密的大環境下,一些違紀違法的監察對象處心積慮在手段上“創新”,意圖逃避紀法追究、對抗組織調查。二是隱蔽性更強。與串供等傳統對抗方式相比,虛假訴訟經過司法機關生效法律文書的確認,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之間的利益輸送行為即得到了有權機關的“背書”,使得該對抗調查行為具有更強的迷惑性和欺騙性。三是危害性更大。虛假訴訟行為侵占了有限的司法資源,擾亂了司法秩序,侵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與此同時,虛假訴訟行為一旦被發現,涉案財物同樣要被司法機關收繳,這樣就會出現“一案二判”的情況,嚴重損害司法機關的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社會危害性也更大。

  3.本案中,如何釐清虛假訴訟和貪污犯罪的界限?

  周劍威:從原告方看,債權人黃某為追討債務,以自己春景公司的名義向二七區人民法院起訴,並繳納數萬元訴訟費,很快就獲得勝訴,判決確認該筆債權合法。但判決生效後,被告方新蒲天圓公司並未支付相關款項,而黃某幾年來一直未追索執行,明顯違背其訴訟初衷,令人費解。

  從被告方看,程中華作為新蒲天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面臨自身重大財產利益被他人起訴的情況下,自願放棄應訴、答辯權利,導致法院做出缺席判決,敗訴後又不上訴主張權利,有悖常理,令人生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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