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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響水特大爆炸事故系列刑事案件一審宣判
http://www.CRNTT.com   2020-11-30 19:56:47


  中評社北京11月30日電/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所轄響水、射陽、濱海等七個基層人民法院30日對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7個被告單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處刑罰。

  2019年3月21日,位於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生態化工園區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事故發生後已被吊銷營業執照)長期違法貯存的硝化廢料因持續積熱升溫導致自燃,燃燒引發硝化廢料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傷,640人住院治療,直接經濟損失198635.07萬元。

  新華社報道,法院經審理查明,天嘉宜公司無視國家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長期違法違規貯存、處置硝化廢料,企業管理混亂,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天嘉宜公司主要負責人由其控股公司江蘇倪家巷集團有限公司委派,重大經營管理決策需倪家巷集團決定、批准。倪家巷集團與天嘉宜公司共同決策實施不法行為,為了集團自身利益,在天嘉宜公司技術、設備不過關的情況下仍同意上馬間苯二胺項目生產線和硝化工段,明知硝化廢料有毒、易燃易爆且儲存地點不符合安全條件,仍未加強安全管理,未對硝化廢料大量、違法貯存予以制止或提出合理處置方案,放任天嘉宜公司非法儲存危險物質,最終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相關責任人應依法對事故後果承擔刑事責任。天嘉宜公司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焚燒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後果特別嚴重,應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原天嘉宜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張勤岳為謀取本單位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賄送財物,亦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另查明,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等6家中介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失實文件,導致天嘉宜公司硝化廢料重大風險和事故隱患未能及時暴露,干擾、誤導了有關部門的監管工作;鹽城市環保部門和響水縣應急管理、環保等部門相關工作人員,未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日常監管嚴重缺失,復產驗收審核把關不嚴,存在玩忽職守行為,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部分國家公職人員還存在受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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