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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視各地民法典第一案
http://www.CRNTT.com   2021-01-13 11:08:24


 

  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格式條款提供者應當採取合理方式提示對方注意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並明確未履行該義務時的法律後果。本案中,《還款計劃表》僅載明每期還款本息額和剩餘本金額,既未載明實際利率,也未載明利息總額或其計算方式。《還款計劃表》不足以揭示借款合同的實際利率。

  借款合同首部載明平均年利率11.88%,同時載明還款方式為分次還款。借款人主張以11.88%為利率,以剩餘本金為基數計算利息,符合一般理性人的通常理解,也符合交易習慣和誠信原則,應予支持。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中原信托返還田某、周某多收取的利息84萬餘元。

  對於此案,上海金融法院審判團隊負責人沈竹鶯介紹,近年來,我國零售貸款業務快速增長,2019年僅消費貸款規模即超過13萬億元。零售貸款的借款人均為自然人,多為普通消費者、小微企業主。實踐中,一些貸款機構利用與借款人在專業知識上的不對稱,通過只展示較低的表面利率等方式,掩蓋較高的實際利率。近年來,我國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不斷加大,本案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等規定,認定貸款人負有明確披露實際利率的義務,對規範貸款業務,促進金融機構落實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政策要求具有積極作用。

  保護生態環境,對污染生態的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1月4日,江西省檢察院指定浮梁縣檢察院管轄的某化工公司污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在浮梁縣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法院適用《民法典》依法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

  2018年3月至7月,某化工公司生產部經理吳某民將公司生產的硫酸鈉廢液交由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吳某良處理,吳某良雇請李某賢將1124餘噸硫酸鈉廢液運輸到浮梁縣壽安鎮八角井和湘湖鎮洞口村的山上傾倒,造成土壤和地表水污染,妨礙了當地1000餘名村民飲水、用水,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經鑒定,兩處受污染地塊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216.8萬元,環境功能性損失費用5.7萬餘元,並產生應急處置費用53.2萬餘元,檢測鑒定費用9.5萬餘元。

  浮梁縣檢察院在辦理吳某民等人涉嫌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認為,僅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不足以形成對違法犯罪行為的嚴厲懲戒,不能有效修復生態環境。《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吳某民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為最大程度實現對生態環境的修復,應當追究其所在單位某化工公司的環境侵權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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