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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確界定以借為名受賄與詐騙
http://www.CRNTT.com   2021-08-25 17:46:06


 
  (五)無謀利有職權制約催討態度模糊。此類情形頗具爭議,值得探討。相關“借款”行為主要出現在臨近案發前,正如周某某所言,“能借的都已經借了”,因此對後期的“借款”對象,其職權制約性已有所鬆弛。同時,“出借人”在約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後,雖有提及錢款,但催款的意願並不強烈,被周某某的三言兩語輕易打發。於是出現了“出借人”既想與周某某搞好關係、不能撕破臉,又不承認放棄“債權”,對錢款持“不強求也不放棄”的態度。透過這種反常的表象,雙方能夠安於現狀的背後,是都已將該“債權”視為維持彼此關係的紐帶,隨時可能通過職權實現“預期收益”的本質。正如周某某所言,其已無力償還那些所謂的“借款”,甚至希望這些“出借人”來請他幫忙,這樣就可以緩解或者抵銷那些“借款”。所以,雙方已然形成一種投桃報李的關係,行受賄之合意已經形成,“出借人”處分財產仍是基於對職權因素的“預期收益”,而非認識錯誤,對周某某宜認定為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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