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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指盧秀燕?官方禁投票日藉宣傳公投助選
http://www.CRNTT.com   2018-10-29 21:50:36


“中選會”。(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10月29日電(記者 楊騰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明文禁止投票當日從事競選活動,《公民投票法》則無,但年底九合一縣市長選舉與10項公投案合併投票,若藉著宣傳公投替特定候選人助選,可能遊走於法令邊緣。對此,“中央選舉委員會”29日表示,公投宣傳活動假如穿插著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標語、旗幟,就屬於投票日競選、助選,否則最高可罰新台幣500萬元

  此次10案公投案,政黨色彩最濃厚的是中國國民黨提出的“反空污”、“反核食”、“反深澳電廠”3公投,其中,國民黨台中市長候選人盧秀燕還身兼反空污公投提案人,而台中市當地有著台中火力發電廠,該廠是以燃煤發電,向來有著空氣污染議題,盧秀燕想藉由反空污爭取支持的策略相當明顯。

  在“中選會”祭出禁令後,在11月24日九合一選舉投票當日,盧秀燕恐怕難以操作空污牌。

  “中選會”29日晚間透過新聞稿表示,《公民投票法》中並無投票日禁止公投宣傳的規定,但因此次公職人員選舉與10案“全國性”公投同日舉行投票,為預防投票日藉公投宣傳之名行競助選之實,“中選會”29日邀集“內政部”、“法務部”及各縣市選舉委員會討論此議題。

  “中選會”指出,會中決定,投票日的公投宣傳活動,假如穿插著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標語、旗幟、看板、號次等相關影像、聲音及文字,依通常一般人經驗,一看即知者,就屬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該行為地點位於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即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第2項,以及《公民投票法》第42條,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假如於30公尺以外,即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可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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