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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專門意見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
http://www.CRNTT.com   2018-01-08 08:54:01


  中評社北京1月8日電/教育關乎民生。2016年底,國務院印發《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對民辦教育改革發展作出全面部署。

  那麼,浙江在民辦教育方面有什麼具體舉措?近日,浙江出台《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圍繞完善政策體系、規範辦學行為、改進和提高管理服務水平等多個方面提出要求。

  進一步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體系建立分類管理制度對民辦學校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研究制定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

  現有民辦學校(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設立的)到2022年底前完成分類登記。拓寬社會力量辦學空間各地要制定和完善各級各類民辦學校設置標準,放寬民辦學校辦學准入條件。支持各類辦學主體通過融資、合資、合作等方式舉辦教育或參與辦學。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提供專業化服務。支持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相互購買管理服務、教學資源、科研成果。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社區教育、老年教育等。探索舉辦混合所有制職業院校。

  健全民辦學校退出機制民辦學校終止辦學時,應在學生和教職工權益優先、全面保障的基礎上,由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提出財務清算和師生安置方案,保證有序退出,維護社會穩定。

  2016年11月7日後設立的民辦學校終止時,財產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處理。加大對民辦教育扶持力度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在政府補貼、購買服務、基金獎勵、捐資激勵等方面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扶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及稅收優惠等方式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支持。各級財政要將支持民辦教育發展有關資金納入預算,並向社會公開,接受審計和社會監督。

  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享受同等義務教育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補助和“兩免一補”政策。加強民辦學校教師隊伍建設民辦學校教師享有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辦學校教師權益全面推行民辦學校教師人事代理制度,實行專任教師全員人事代理。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審、進修培訓、科研課題申請、選優評先、國際交流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受同等權利。民辦學校應依法組織教職工參加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和大病保險,按規定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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