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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司法部:新法官法擴大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範圍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9-01 20:09:34


發布會現場(中評社 臧涵攝)
  中評社北京9月1日電(記者 臧涵)9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司法部、環境保護部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就剛剛通過的核安全法、中小企業促進法修訂案、國歌法、關於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舉行發布會,並回答記者提問。

  以下為問答實錄:

  記者:第一,關於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改中提到將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所需要通過的人員,從以往的人員擴大到像行政複議、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我想問,像從事法律職業相關的,像立法工作人員,這些人員是否也應該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呢?第二個問題,在法官法中,將以往的第12條第一款修改了一下,將“嚴格”的詞語去掉了,去掉“嚴格”一詞是否會影響或者降低關於法官選任標準的嚴肅度?

  司法部司法考試司司長賈麗群:這次關於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改,我前面介紹到了,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範圍擴大了,簡單地說,從原來的四類人員擴大到現在的九類人員,但是也還有很多從事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為什麼沒有要求?比如現在從事立法的法律職業人員,也包括現在進行法學研究、法學教育的人員,沒有納入到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範圍。這次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改,主要還是考慮到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範圍主要更關注於對公民、法人權利的保護和克減,就是說司法性質的人員納入到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範圍中。雖然目前沒有法律規定,立法人員、法學研究人員、法學教育人員等一定要參加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但是大家也了解,在改革的工作方案當中,提倡和鼓勵立法人員和法律法學教育人員參加這樣的資格考試的。所以,這個問題提得非常好,也是讓大家更多地關注法律職業人員包括哪些行業,包括多少類人員,對此有一個清晰的把握。再有,目前在八部法律當中規範了哪些人員必須參加考試,才能獲得從事這類職業的一個資格條件,這是明確的。

  第二個問題,在法條中,關於法官任職條件是通過考試,原來有一個“嚴格考核”的表述,這次“嚴格”這個詞沒有體現,沒有體現是不是就不嚴格了呢?我想一定不是這樣的,按照法律的規定,我們知道,在2001年首次確定了國家司法考試制度的時候,是在修改法官法、檢察官法的時候,把這條表述納入到法條當中,法官法、檢察官法當時承載著司法考試制度的確立和關於如何組織實施,承載這樣的責任。這次修法考慮到不僅僅是在法官法和檢察官法當中有這樣內容的表述,還把範圍擴展到了公務員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處罰法和仲裁法。對所有法律職業人員考試和考核都是嚴格的,這個標準是一致的,並不會因為這個“嚴格”的詞沒有在法官法、檢察官法中表述而會使這個標準降低,相反,它在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當中都要嚴格地按照考試的標準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才能夠進入到法律職業隊伍當中去。我想,這樣的理解可能才更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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